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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3

罗马书 3:1-2

罗马书 3:1-2

罗马书 3:1-2

1.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2.凡事大有好处:第一是 神的圣言交托他们。

罗马书 3:1

罗马书 3:1。 犹太人有什么长处? 受割礼的犹太人并没有什么长处,这一点保罗讲论得十分详细。虽然如此,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有些区别,如从主而得来,并为主所安排的(割礼)印证是不能否认的,这种障碍尚需保罗除掉。犹太人由此而得的骄矜是不当的,此点亦非常明显。但关于上帝设立割礼的目的究竟为何,仍有疑窦。如果割礼对人无益,上帝也不能设立割礼。所以保罗为了应付此异议,他发问说:“割礼使犹太人比外邦人有什么长处呢?”他借着下一问题:“割礼有什么益处呢?”来提出他发问的理由。因为割礼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分开,正如保罗称礼仪为中间隔断的墙,把人与人分开(弗2:14)。

罗马书 3:2

罗马书 3:2。 大有好处…… 保罗在此说到圣礼应有的尊荣地位。但他不容许犹太人因此而骄傲。当保罗教导说他们受割礼的印证称为上帝的儿女,他的意思并非叫他们因自己的德行或价值而凌驾他人,乃是完全出乎上帝丰富的恩典。因此,他们既然是人,就当与人相等。但如果想到上帝的恩典,在这一方面来说他们就与其他人有显著的不同,这正如保罗所指示给我们的。

第一是上帝的圣言…… 有的解经家说这是一个现在未完成以后又不继续的陈述(不合理的推论)。“第一”并没有顺序上的意义,不过是“主要的”或“特别的”意思,大意是这样:“只是他们被托付以圣言这件事来说,就足以证明他们的优越点。”值得注意的并不是他们受割礼的长处,乃是从上帝的圣言所得到的价值。保罗在这里问割礼给犹太人什么益处呢?他的回答是,上帝把属天智慧的宝库托付给他们。因此可以说若离开上帝的道,就没有任何优越点可言。所谓“圣言”就是上帝启示给亚伯拉罕及其子孙,并以后记载又解释在律法与预言书上的契约。

如今此圣言已交付给他们,目的是要在以色列人中保全上帝的荣耀,直到上帝喜悦的时候,以后当他们做管家的时期可以把这圣言传布到全世界。犹太人第一乃是上帝圣言的看守者,第二是上帝圣言的分配者。假如上帝以他的圣言启示给一个民族并认为是该民族得了莫大的福分,如此,我们那样毫不注意又不感恩的心来接受上帝的话,(更不必轻视)我们该受何等的咒诅呢?

罗马书 3:3-4

罗马书 3:3-4

罗马书 3:3-4

3.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 神的信吗?4.断乎不能!不如说, 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罗马书 3:3

罗马书 3:3。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 正如以前一样,保罗连一点点的荣耀都不归给犹太人,虽然他们仅以外表的印记自夸,所以如今,他仍然主张论到“(割礼的)印记之性质,及其能力与效果,不因犹太人的无操守和不信而废掉”。保罗先前已经暗示,不拘在割礼的印记上包含何等的恩惠,但由于犹太人的忘恩负义也就完全毁灭了。如今他为了应付人的异议,所以事先问一个问题,这样我们对这事的意见如何呢?保罗的这种说法,就是拉丁人所谓之“默说法”(reticence)。因为他是词不达意(所说的不如他心中所想的)。若说“国民的大部分都废弃了圣约”不是不真实,但这是刺激犹太人的耳朵,所以保罗把他言论上的锋芒稍微减轻,只提到一些人。

他们的不信…… 这里所用的希腊文原意是“使之无效”的意思,这个意思对本节经文最为合适。保罗所论的是:“人的不信不能妨碍上帝信实的坚固与安定”。“上帝真实的果效与成就,在人里面也不能被妨碍”。所以这意义就如下列:“既然大多数的犹太人是违犯圣约的,但能否因为他们的不诚实,圣约就被废弃,以致不生效果呢?”对此问题他回答说:“上帝的真理不能因人的邪恶而失掉其坚固不变性。”所以虽然大部分的犹太人都废弃了上帝的圣约且践踏之,但其功效与能力仍然存在,虽不能在所有人身上,但至少也在犹太人身上。所以这句的意思是主的恩惠和祝福,叫他们永远得救的能力仍在他们身上生效。但惟有凭信心接受这应许时才能如此,圣约的双方都借此得以坚固。他的意思是说,在犹太国民中总有继续相信此应许的人,他们还没有离弃圣约的特权。

罗马书 3:4

罗马书 3:4。 上帝是真实的…… 不论别人怎样解释本节经文,我总认为这是所谓“反对对而论的必然立场”。意思是说保罗企图打倒前面的反对。假如“上帝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这两个立论可以并立,那么当然是互相通融的,那也就是说上帝的真实不能因人的虚谎而变为无效。如果保罗在此点上还没有把这两个原理相对比,那么以后就算他借人的不义来显明上帝的义,也难以反驳人的异议并证明表示上帝的公义。所以这意义并不含糊——上帝的信实绝不能因人的失信与背道而被推翻,反而更加明显。他说:“上帝是真实的,非但因为他信实守约,也是因为他成就他所说的,因为他说的命令要成为真实。另一方面,‘人是虚谎的’,并不仅是因为人常常违信,也是因为人生来就寻求虚谎而逃避真实。”

前一句(上帝是真实的)包含所有基督教哲学的基本原则;后一句(人都是虚谎的)是从《诗篇》116篇11节引来的,在那里大卫宣告:“在人里面,没有确定性,从人也得不到真理。”

这是一个特别的经句,从其中得到非常需要的安慰。因为这就是人因邪恶弃绝并藐视上帝的话,假如他不想回上帝的真实并不取决于人是否信实,他就常常怀疑上帝话语的真实性。但这怎能与保罗先前所说的一致呢?上帝的应许需要以信心来领受,而信心在人的层面是必须的,然而,信心或信实是与虚谎相反的。这似乎是很难的问题,但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困难——虽然有人的虚谎,真理因这虚谎受到妨碍,主仍在无路中寻出一条出路,上帝借着改正他选民本性生来的不信,他要以胜利者的姿态出现。需要注意一点,就是保罗在此辩论的是人性的败坏,而非使人从败坏中恢复的上帝的恩典。

显为公义…… 这意思是我们的败坏与不信绝不能废弃上帝的信实,反而更显明上帝的信实。大卫作见证说他既是个罪人,所以不论上帝在他身上有如何的决定,上帝总是公义正直的审判者,并胜过恶人的毁谤,就是反对上帝之公义的人。大卫所说“上帝的言语”(中文译为“你责备人的时候”)乃指上帝所给我们的判断。若把此解释应用到上帝的应许上去,未免有些太过牵强。“以致”(吕振中把that译为“以致”,与原文相合,和合本圣经未译出——译者按)一词并非归结语,亦非牵强附会的结论,乃是一种建议性的总结:“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诗51:4)保罗乃是根据大卫的真正而自然的意义来引证这节经文,这由以下的异议即可证明:“假如我们的不义(罪孽)显明上帝的义,上帝的义仍能保持完全吗?”正如我们所观察的,如果说大卫的意思不是说上帝本着他奇妙的护理,从人的犯罪中引出对自己公义的赞美,保罗就是徒然拿这个难题来拦阻读者。第二句在希伯来文是这样:“以致罚我的时候,显为清正。”这意思就是说不论人如何反抗、心中不平,企图消灭上帝的荣耀,上帝一切的判断都是值得称赞的。但保罗在这里所根据的乃是希腊文翻译的旧约圣经,所以在此也适合他的目的。我们知道新约的使徒在引证圣经上往往用比较随便的言语,而不直接用原文,因为他们以为只要适合他们的主题就够了,因此他们并不十分注意自己的用语。

本节经文的应用如下:“既然人的所有的罪必要为彰显上帝的荣耀,既然他特别是因他的真理而得荣耀,那么纵然世人的虚伪也只是坚定上帝的信实,而非推翻上帝的信实。”虽然“显为清正”(“可以得胜”)一词可被被动语态解,也可被主动语态解,但无疑译希腊文的人与先知的原意相反,竟将此词当被动语态翻译。

罗马书 3:5-8

罗马书 3:5-8

罗马书 3:5-8

5.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 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 神降怒,是他不义吗?6.断乎不是!若是这样, 神怎能审判世界呢?7.若 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8.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罗马书 3:5

罗马书 3:5。 我们的不义若显出上帝的义来…… 这里离主题稍远,但保罗必须引人这个思想,免得给存恶心的人留下毁谤的机会,这是他所识破的。他们既然寻找机会来污辱福音,他们就从大卫的见证(诗51:4)中得到毁谤福音的材料。“如果上帝不寻求别的,只从人身上得荣耀,为什么当他们得罪上帝的时候,上帝还刑罚他们呢?如果他不喜悦的原因是从他得荣耀而来的,那么他诚然是无故发脾气。”这就是保罗常提到的世人的毁谤。因此他不能不在此加以解释。但为了避免人们以为他是表白自己的意见,他就事先声明这是恶人的立场。同时,他只用一句话来攻破人类的理性,他暗示着人的理性就是反抗上帝的智慧,因为他并未说,“照着恶人来说”,乃是“照着人的常话说”。这就是说上帝一切的奥秘,对属血气的人都似乎是反而是的,他们就大胆地对上帝的奥秘加以反抗,而又傲慢地攻击他们所不明白的。因此我们知道,如果我们愿意明白这些奥秘,我们必得特别努力脱离自己的理性,完全顺服上帝的话。此处所说的“忿怒”有审判之意,乃指刑罚而言。正如说:“上帝是不公义吗?以致刑罚那些彰显他公义的罪?”

罗马书 3:6

罗马书 3:6。 断乎不是…… 为了反驳这个亵渎上帝的话,保罗并未直接回答此异议,他首先表示他本人对此亵渎的憎恶,免得人以为基督教竟有这样的大矛盾。此种憎嫌比他所采用的反驳更为有力,因他暗示此种不敬虔的言论是可憎的,根本没有入耳的价值。其次他又加上反驳,这种反驳正如我们所说的“间接的论驳”。因为他并没有完全解除那个毁谤,而只是回答他们的异议是荒谬绝伦的。此外,为了证明此异议的不可能,他就从上帝的职任中引出一辩辞——上帝要审判世界,因此他绝对不会不公义。

此一辩辞,正如一些人所说的,并非引申自上帝纯粹的能力,乃引申自他施行出来的能力,这能力在他工作的一切过程与秩序中发出光辉。这意思是上帝的职任乃是要审判世界,就是凭他的公义来修复这世界,使世界的混乱恢复到井井有条的状态。因此上帝绝不是不公义的。保罗似乎是暗指摩西的一段记载(创18:25),那里说当亚伯拉罕祷告上帝不要将所多玛完全毁灭,他说:“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在《约伯记》34章17节中也有此同样的记载:“难道恨恶公平的,可以掌权吗?”虽然在世人中间有不义的审判官,或因僭越职权而枉法,或因被轻率地升至权势之位,或因自己的腐败堕落。但在上帝绝无此类事件发生,在他的本性上他既然是审判之主,他必定是公义的,因他不能背乎自己。因此保罗根据上帝绝对不能被荒谬地指控为不义来证明,以公义来审判世界乃是上帝特殊而自然的工作。保罗这个教训虽然包含上帝持续的统治,但我认为该教训与末日审判有特别关联。就是到那时,完全的、全面的秩序即将恢复。假如读者愿意直接反驳,借此阻止对上帝尊严的亵渎,那么你就当这样说:“由人的不义而更彰显上帝的义,但这不是出于不义的本性,乃是上帝的善良胜过了我们人的邪恶,改变了邪恶当初的方向。”

罗马书 3:7

罗马书 3:7。 若上帝的真实…… 这个异议是不信的人提出的,这一点毫无疑问。这是对前节的解释,若不是保罗被义愤所激动,而将该谬论中断,人们还以为与前节连结呢。此反对论的意义如下:“如果因着我们的虚伪,使上帝的真实更显明,得到更进一步的确立,将更多的荣耀归给上帝,那么如此彰显上帝荣耀的人还当罪人受刑罚,就绝对不公平。”

罗马书 3:8

罗马书 3:8。 为什么不……作恶以成善这是一个省略句,其中有一字简略了。如果你这样读:“为什么不说,(当我们被人毁谤的时候)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就完全了(其实和合本就是如此翻译的——译者按)。虽然这驳辞可以本着充分的理由被驳回,但保罗根本没有打算回答这邪恶的诡辩。其实恶人的托词是这样:“如果上帝因我们的罪而得荣耀,如果人在世的生活就是增进上帝的荣耀,那么就让我们犯罪来荣耀上帝吧!”回答这诡辩很简单:“恶的本身除了产生邪恶之外,并不能做什么。如果上帝的荣耀因着我们的罪而被彰显,这并不是人的工作,乃是上帝的工作,上帝好像一个巧妙的工人,他知道怎样胜过我们的邪恶,改变我们原来的意向,而达到上帝所要达到的目的,成就他自己的荣耀。”上帝已经为我们指定了道路,借此叫我们荣耀他,这就是真正敬虔之路,这要为我们顺服他的话。越过此路线的,就是不想荣耀上帝,乃是羞辱他。如果有不同的结果出来,这要归于上帝的护理,不能归于人的邪恶,此种人类的邪恶不但损伤上帝的尊严,而且也完全破坏上帝的尊严。

毁谤我们的人…… 保罗既然如此严肃地论到上帝奥秘的审判,而他的仇敌却这样放纵,以致毁谤他,这诚然是令人惊异的事。但上帝的仆人们从未表现过分的严厉,以阻止恶人不洁恶毒的口。今日反对上帝道理的人,用许多虚假的指控来攻击并恨恶我们的教义——这教义就是我们自己深信为基督纯真的福音(一切众天使以及信者都如此作见证)——这乃是司空见惯的事。我们在此所看到的指控,至终会叫保罗所传的道,在缺乏信仰仰经之人中间也受到如此恶意的攻击,这是最可怕之事。因此我们当忍受恶人对我们所传福音的恶意中伤,我们也不可中止为福音真理的纯正而辩护,因为真理有完全毁坏虚伪的能力。同时,我们应当根据使徒的榜样,尽力反抗恶人的一切诡计,以致可以阻止那些卑贱受造者、自暴自弃的人亵渎我们的创造主。

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可译作:“对这样的人定罪,是该当的。”——译者按)有些人主张这里的“定罪”是主动语态,表明保罗同意他们的异议是荒谬的,免得有人以为福音的要道与这样的悖论有什么关联。但我以为这里所说的“定罪”乃是被动语态。只一味对这样的邪恶表示同意是矛盾的,而这邪恶是应受严肃定罪的,我想这正是保罗在此所做的。他们的邪恶当受定罪,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因为这种不虔不敬已经深入他们的悟性之中。第二,因为他们背叛福音真道,竟从福音真道中寻找毁谤的根据。

罗马书 3:9

罗马书 3:9

罗马书 3:9

9.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罗马书 3:9。 这却怎么样呢?现在保罗归回本题。免得犹太人反对说,他们的权利被剥夺,因为他从前提过他们与外邦人不同之点,因此他们以为自己凌驾于外邦人之上。现在保罗就详细回答这问题——在哪方面他们强过外邦人。他的回答似乎有些与他以前所论的相冲突,因为他在那里似乎夺回他从前所加给犹太人的尊荣与特权,但这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他所重视的那些特权,对他们只是表面的,而且这特权是在乎上帝的恩惠,并不在乎他们的功德。但保罗在此质问他们在哪一点上有值得可夸的。因此保罗在此所给的两个回答都是一致的,从其一而推出结论。保罗颂扬他们所有的特权,把他们包括在上帝的白白赐予的好处之中,这就指明他们自己是毫无所有。保罗的答案是很容易推论的,他们的主要特权既然是在于有上帝的圣言交付给他们的事实。而他们有此特权并非由于自己的功德,因此他们根本没有在上帝面前自夸的余地。注意保罗以第三人称的圣洁技巧来说到犹太人的优越点。当他把他们所有的特权都夺去的时候,他也把自己包括在内,以免开罪他们。

因我们已经证明…… “已经证明”在希腊原文中,本来是法庭用语,直译为“我们已经起诉”。因为原告要在控诉罪犯上采取行动,在此事件上他必须有见证人以及其他证据。保罗把全人类都召到上帝的法庭前,把所有的人都包括在同一的定罪之内。若有人反对说保罗在这里不但不起诉,而且又特为证明,乃是无的放矢。没有证据的控诉是不发生效力的伪诉。在罪恶之下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在上帝前合理地被定罪而为罪人,或者说承担受罪人当受的咒诅。正如义带来了赦免,照样罪的结局就是被定罪。

罗马书 3:10-18

罗马书 3:10-18

罗马书 3:10-18

10.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11.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 神的;12.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13.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14.满口是咒骂苦毒。15.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16.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17.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18.他们眼中不怕 神。”

罗马书 3:10

罗马书 3:10。 就如经上所记…… 保罗向来是用证据与辩论说服人是有罪的。现在他根据权威来理论,如果这权威惟独从上帝而得,那么这权威就是对基督徒来说也是最有力的证据。所以教会中的教师,当从他们的任务上有所学习。除了由圣经所证明完全真实的教义,保罗并没有确立其他真理,那么其他由保罗并别人而得到福音,而且除了传福音之外没有其他任命的人,就更不应自行确立其他道理了。

没有义人…… 保罗在这里所提的仅是概略的意思,而并未谈及全文,似乎他在未正式讨论之前,只概括地说到先知对于人的本质的声明——没有义人,后来特别论到此不义的结果。

罗马书 3:11

罗马书 3:11。 头一个结果,没有明白的他们不寻求上帝就证明了他们的无知。不认识上帝的人,不论他另外有多大的学问,他也是空虚的,就是科学与艺术,在其本身来说是好的,但若缺乏“认识上帝”这个基础,也就毫无意义。

罗马书 3:12

罗马书 3:12。 他又说,没有行善的那就是说人已经把一切属人的感情忘得一干二净。因为人与人之间互相维持的最高因素,乃在于对上帝的认识(他是我们众人的父,他把我们合而为一,若没有他,一切都归于混乱),所以非人道往往是由于不认识上帝,藐视他人,热爱并追求自己的益处时产生的。

罗马书 3:13

罗马书 3: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那就是吞灭人的深渊之意。假如保罗说他们是“生吃活人”的人,那么“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比那更甚,因为这句话暗示的极端残忍,一个人的喉咙是如此庞大的深渊,甚至能把整个人吞下去。“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这句话与上述的意义相同。

罗马书 3:14

罗马书 3:14。 其次他又说,满口是咒骂苦毒这与以前所说的恶行相反。这意思就是说从他们里头所出来的尽都是恶。如果他们说话时用甜言蜜语,但他们目的是在欺骗人,他们的奉承话中掺杂着恶毒。假如他们露出心中本来的面目,那就现出咒骂与苦毒。

罗马书 3:16

罗马书 3:16。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这是从先知以赛亚所引证来的,是极其震撼的一种说法,是描写其残暴的野蛮。所到之处,即留下荒凉与破坏。这就是普利尼(Pliny)论罗马皇帝图密善(Domitian)的事。(小普利尼,主后61-114,在其书简中记载罗马皇帝迫害基督徒的情形——译者按)为人为人。

罗马书 3:17

罗马书 3:17。 其次,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抢夺、暴力、错行、残虐与叛逆他们都习以为常了,他们不知道怎样以友善与客气的方式来处事为人。

罗马书 3:18。 在此最后终结上,保罗以不同的言词来重述起初所说的——一切的邪恶都是从轻视上帝而来的。因为敬畏上帝乃智慧中的主要部分,一旦我们不敬畏上帝,根本就无公正与纯洁可言了。简言之,敬畏上帝乃是控制我们邪恶的嚼环,一旦这个嚼环除去了,我们就为所欲为,邪恶的侵入有如洪水泛滥,不可阻止。

为避免有人以这几节经文的引用是离了原义,现在容我们根据上下文来逐节研究一下。大卫在《诗篇》14篇1节中说,在人类中的确有邪恶,所以当上帝垂看世人时,并未找到一个义人。可以说这邪恶已布满全人类,因为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逃避上帝的鉴察。在本诗篇末,作者果真提到以色列人得拯救,但我们可以立刻说明旧约圣徒如何成为圣洁,并他们脱离此种情况到何种程度。在别的诗篇中他论到仇敌的邪恶,在他本身以及后裔中预表到基督的国。在他的仇敌中,我们可以看见一切与基督远离的人,他们并不是被圣灵引导的。

若论到以赛亚(赛59:7-8)所说的,他显然是指着以色列人。但他的斥责对外邦人更合适。欲详察人任凭随从己意,无疑在这几节中已把世人描写得淋漓尽致、无以复加,圣经证明所有未蒙上帝恩典重生的人都在此情况之下。此堕落若不得到矫正,圣徒的情形就绝无长进。他们应当知道在本性上他们与世人没有任何分别,在他们血肉之中(他们是不能由此逃脱的),要发现罪恶的种子,如果不压制,就要时时生出恶果。这制服是本乎上帝的恩慈,并不在乎他们的本性。再有一点,以上列举的这些罪恶,虽然未能在每一个人身上发现,但毕竟可以公正地、真实地归之于人的本性,正如我们在1章26节所见到的。

比外邦人强多少,反而又以与上帝的契约来掩饰自己,以为那对他们就算够圣洁的了,而以上帝选民而自豪,与世界其余的人泾渭分明。其实保罗是提到犹太人用以逃避的方法,此法保罗知之甚详。凡律法上所说有关不利于人类的地方,犹太人往往都是用在外邦人身上,就好像“他们”与一般人类的情形迥然不同,以为他们是享特权的。假如他们未从本来的地位上堕落,他们真要享此特权。为了避免犹太人对自己的价值的错误理解成为他们的障碍,并阻止他们把应用在自己和所有人身上的律法只限制在外邦人身上,保罗帮助他们做好准备,把圣经中的宣告指示给他们,叫他们知道,他们不但与人类的群众同流合污,而且特别地被定罪。我们在此看出保罗拒绝他们这些异议的热心,因为除了犹太人以外,律法还交给谁了呢?上帝赐律法的目的岂不是教导他们吗?律法所以论到外邦人不过是偶然的,或说是附带的。律法的主要对象还是教训它自己的门徒。

都是对法律以下之人所说的他说律法是为犹太人制定的。根据此点,律法也是特别关乎他们。在律法二字的含义之下,保罗也把先知书以及全部旧约都包括在内,好塞住众人的口,这就是说,各种的遁词和借口都给阻止了。这是法庭上的一种隐喻说法。那就是被告人如果据理力争,合法诉讼,他就要求发言,为澄清自己的立场。假如他受良心的谴责,他就闭口无言,听候判决,因为他已受了沉默的定罪。《约伯记》40章4节所说,“只好用手遮口”就是这个意思。因为约伯说虽然他有些地方是找借口,但他也不想断自己为公义,必得服从上帝的判决。下一节就解说了。因为他的口已被塞住,被定了罪状,无法逃脱。根据另外一个意思,在主面前闭口无言就是在他的尊严前战兢,眼见他的威荣而直立无声。

罗马书 3:19-20

罗马书 3:19-20

罗马书 3:19-20

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审判之下。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马书 3:20

罗马书 3: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就是在有学识的人中间,也不明了“行律法”(或“律法上的行为”——译者按)的意义究竟为何。有些人解释为遵守全律法,又有人说这仅限于礼仪。克里索斯托(Chrysostom)、奥利金和哲罗姆(Jerome)都主张后一见解,所言并非仅指“行为”,乃是“律法上的行为”,他们认为这“律法”二字的附加乃有特殊的暗示,免得有人以为这是指着所有的行为说的。这个难题很容易解决。在上帝面前被接纳的释义行为,只限于对上帝的崇拜与顺服。因此为了取消因行为称义的努力,他就清楚提出那些足以称义的最大能力。律法是带着应许的,如果没有应许,我们在上帝面前的行为是毫无价值的。因此我们看出保罗之所以提出“律法上的行为”的理由,因为我们的行为是受律法的评价。就是经院学派的博士们对此点也知之甚详。在他们中间有一句普通的格言,那就是说:“行为并没有固定的价值,但由于立约的关系,行为在上帝面前才成为功绩。”他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错误了,因为他们未看出我们的行为总是被罪恶所败坏的,所以就没有什么功德可言了。虽然如此,这原则仍然是真实的,那就是行为之得赏赐,乃根据律法上的应许。因此保罗不只是辩论行为,乃是清楚指出遵守律法乃是讨论的正题,保罗此举实正当而有智慧。

那些主张此见解的学者所提出的议论是不够充足的。他们主张提到割礼作为例子,是仅指礼仪而言。我们已经解释为什么保罗提到割礼,因为只有假冒为善的人才靠行为,我们也知道我们只以外表上的事自夸。在他们看来,割礼也是一种进入律法之义的初步,所以他们以为那是最高荣誉的行为,当然他们也认为是行为之义的根基。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说的割礼乃是指导礼仪说的,他们反对割礼就根据这一点来反对。虽然如此,他们的理论不够充分,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保罗是和那些以虚伪依靠割礼来影响他人者辩论,目的是在除掉这种虚伪的信靠,他并不限制他的辩论只在礼仪上,也不特别讨论礼仪的价值,乃是包括全律法,正如我们从经文引证的来源上所看见的。门徒们在耶路撒冷所召开的辩论会就有此同一性质(徒15:5)。

我们争辩保罗在此所说的乃是全律法并不是毫无理由的。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做我们的后盾,那就是保罗所根据的论点。有很多其他的圣经章节都如此主张,那就是无人能因行律法而得义的重要真理。为此保罗也提出他的理由,而且屡次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被律法定了不虔不义的罪。靠行为称义与因过犯而有罪,二者是互相矛盾的,此点容后详论。“血气”二字在一般的意思上是指人。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保罗是从反面来辩论我们不能由律法得着义,因为律法叫我们知罪而定罪,因为生死并不是从同一的源头而来。当保罗从律法的反面效果来理论,说明律法不能把义加在我们身上时,我们要知道,只有当我们主张,律法不可缺少的成分就是指出人的罪,并断绝了他得救的希望时,这一点理论才有用。就律法的本身来说,既因律法指教我们何为义,律法诚然是得救之路,但我们的堕落与败坏,阻止律法在这一方面成为我们的好处。第二点,凡称为罪人的人就失去一切的义。像诡辩家所发明的“一半的义”,以致行为可以部分得到公认,这乃是空想。

罗马书 3:21-22

罗马书 3:21-22

罗马书 3:21-22

21.但如今, 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22.就是 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罗马书 3:21

罗马书 3:21。 在律法以外…… 为何保罗把我们因信所得的义称为“上帝的义”?或许因为惟有这个义才能站立在上帝面前,或因为这是上帝所赐给的义,也许这两个解释都合适,我们也无须辩论。所以他说,上帝所赐给人的义已经在律法以外(不用律法的帮忙)显明。律法即行为的意思,若指教训是不合适的,他立刻指出律法乃是给信心的白白称义作见证。有人主张这里所说的律法仅限于仪式,但我认为这个见解是不当的。我们应当知道,行为上的功德是不包括在内的,我们也看出保罗并不是把人的行为与上帝的怜悯混为一体,乃是把人对行为的一切信赖完全撤销,予以根除,惟独树立上帝的怜悯。

我知道奥古斯丁关于此点另有解释。因为他以为上帝的义乃是人蒙重生的恩典,而且这恩典是白白赐给人的,因为是上帝当我们毫无价值的时候,借着他的灵重生我们。把律法上的行为完全排除,那就是人的努力,靠自己来讨上帝喜悦的行为。我也清楚知道有些近代理论家心骄气傲地提出此感想,认为是现今从上帝领受的新启示。但是从上下文就可以看出,保罗乃是毫无例外地把所有的行为都包括在内,纵然是主在他自己百姓身上所生出的善行也包括在内。当保罗否认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的时候,无疑亚伯拉罕已经被圣灵重生,被圣灵引导了。所以他不但把通常所谓之善行(道德上的),就是由于本性的冲动所行的,而且也把信徒所有的一切行为,都从人称义的事上排除。如果因信称义的定义是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32:1),根本就没有各种不同行为之争议了,行为上的功德已不复见,惟独罪得赦免才算作称义的原因。

他们以为人称义是借着基督的恩,然而也因属灵重生产生的行为称义,这两件事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是上帝白白地重生我们,而且我们也凭信心接受他的恩赐。但保罗在此提出另外一种原则:那就是人若不是单独在上帝的怜悯上找到安息,人的良心是不会平安的。在另一处经文中,保罗在教训我们上帝在基督里称人为义之后,就说到上帝称人为义的方式,“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在他们身上”(林后5:19)。照样在《加拉太书》保罗论到称义的效果时,他把法律与信心列于相反的地位上,因为法律应许生命给那些遵行上帝命令的人(加3:12),不但要求外表上行为的履行,而且也要诚心爱上帝。所以在信心的义上丝毫不允许行为上的功德。因此以下的说法是轻薄的诡辩:“我们在基督里称义,因为我们被圣灵更新,所以我们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我们因信称义,因为我们因信与基督的身体联合;我们白白称义,因为上帝在我们里面除去了罪以外找不到什么。”

但我们“在基督里”,乃因我们在自己以外了;我们因“信”称义,因为我们只有在上帝的怜悯和他的应许上才能得平安;我们白白称义,因为上帝借着埋葬我们的罪,才叫我们与自己和好。这并不只限于称义的初步,就如那些解经家所想象的,因为“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这定义是应用在服侍上帝有多年训练之后的大卫身上。亚伯拉罕在蒙召后三十年没有在上帝面前得上荣耀的行为,所以他信应许是为义的缘故归给他的。当保罗教导我们说上帝称人为义不将罪归给他们的时候,他引证了一节教会常用的圣经。良心发挥其功用,不是一天而已,而是一生之久,当我们靠行为得赏赐,良心就不安。由此可知,直到我们死的时候,我们只有仰望基督而称义,因为上帝在基督里收纳我们为儿子,如今看我们已被悦纳了。我们说根据圣经我们“惟独”因信称义,但攻击我们的人说“惟独”二字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他们这种攻击是强词夺理。如果称义既不靠律法又不靠自己,为何不说专靠上帝的怜悯呢?如果是靠上帝的怜悯,那岂不是单独凭信心吗?

“如今”二字只能当反意语使用,并无时间上的意思。如果是指时间上的意思说的,我也愿意承认,因无逃避的余地,但绝不能理解为仪式上的废止,使徒的本意不过是借着比较来说明我们超过列祖的恩典。这意思是信心的义在基督肉身显现之后已借着传福音启明了。但这并不是说信心的义在基督降临之前是隐藏的,因为这里所注重的是双层的表现——首先是在旧约中,其中包含上帝的话和圣礼,其次是新约中,礼仪与应许在基督里得以成全,此外也加上由福音而来的特别光辉。

有律法和先知为证…… 保罗附加这一句,为的是免得福音论到白白的义时与律法有冲突。保罗否认因信而得的义需要律法的帮助,所以他说如今这事已被证明了。如果律法为白白的义作见证,那就明显可知,上帝把律法赐给人,并不是教导人凭自己的行为而得义。所以那些凡为此目的而解说律法的人,都是曲解了律法。但如果你想要求得此项真理的证据,应当仔细查考摩西的主要教训,你就知道人被赶逐在上帝的国之外,除了借着基督而有的福音应许以外,就没有恢复之道。这位基督就是那圣洁之种子,就是打碎蛇头的那一位,万民因他蒙福(参看创3:15)。我们在诫命中要看到我们犯罪的明证,从献祭中我们知道惟独在基督里得到罪的偿还与洁净。如果我们看先知书,就看到上帝白白恩慈是非常明确的应许。为要详知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要义》(卷3,11章)。

罗马书 3:22

罗马书 3:22。 上帝的义…… 保罗简明地指示此义究竟为何,就是在基督里得到的而凭信心把握着的义。同时保罗重新提到上帝的名字,他乃是以上帝为此义的原作者,不仅以他为赞同者,因为他说这义惟独从基督而来,在基督里向我们显明。

所以当我们讨论此题时,我们应当考虑到:第一,我们称义的要点并不在乎人的判断,乃在乎上帝的审判台前,只有不论律法的应许与警告是什么,皆完全和绝对地顺服律法,才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如果没有人能达到这样完美的圣洁,那就是说在人里面根本没有义。第二,我们非求基督的帮助不可,因为惟有他是公义的,只有他能把自己的义传递给我们。现在我们看出信心的义如何就是基督的义了。所以当我们称义的时候,主要的原因乃在上帝的怜悯,基督是我们称义的替身,上帝的道加上信心乃为工具。因此所谓因信称义,乃是因为信心是工具。

凭信心接受基督,义是在基督里传达给我们。既成为基督的后嗣,不但我们自己成为义,就是连我们的行为也在上帝面前算为义。为了这个缘故,不论在他们里面有什么不完全,都因基督的血而消失了。那带有条件的应许也借着同一的恩典应验在我们身上,因为上帝当我们的行为是完全的来赏赐我们,至于一切的缺点都被上帝白白的救免之恩遮盖了。

加给一切相信的人…… 保罗为了加强意义,所以他是用不同的方式来重提以前所论述的真理,为的是更彻底阐明我们以前所听过的,那就是这里所唯一需要的乃是信心,信徒的差别不在乎外表的记号,所以不论他们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无关紧要。

罗马书 3:23-26

罗马书 3:23-26

罗马书 3:23-26

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 神的荣耀;24.如今却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 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26.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

罗马书 3:23

罗马书 3:23。 并没有分别……(22节末) 他毫无例外地劝勉人有在基督里寻求义的必要。那正如他说:“此没有得称为义的方法。不能有一些人用此法称义,另外一些人用彼法称义,所有的人必须都因信称义,因为众人都犯罪人,不能在上帝面前荣耀他。”他姑且认为每一个人来到上帝的审判台前时,都觉得内心有罪,而且在自己的羞耻之下显为狼狈,陷于混乱之中,所以没有一个罪人敢来到上帝的阳光之中,就如我们在亚当的例子中所见的(创3:8)。保罗又从反面提出辩论,为此我们要注意他以下的要点。所有的人既然都是罪人,保罗从此就推出结论:“所有的人已经丧失(或亏缺)义的荣誉。”为此缘故,根据他这个教义,就必得说“在完全无缺者之外就没有义”。如果有所谓“半分之义”这件事,那么就可能给罪人得到完全的荣耀。所谓部分的义这种空想于此完全被推翻。假如我们称义一部分是因行为,一部分是因上帝的恩典是真的话,那么保罗的辩论说世人都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因为他们是罪人,就没有力量。所以哪里有罪,若不是有基督将咒诅除掉,那里就没有义,是千真万确的。这正是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10节所说的,凡在律法之下的都要受咒诅,但借着基督的恩惠我们从律法得解脱。

“上帝的荣耀”就是在上帝面前的光荣,这正如在《约翰福音》12章43节所说爱人的荣耀,多过爱上帝的荣耀。保罗是把我们从世人剧场的拍手喝彩中拉出来,叫我们归入上帝的宝座前。

罗马书 3:24

罗马书 3:24。 蒙上帝的恩典……白白地称义这意思是说人既然毫无所有,遭上帝公义审判的打击,只有灭亡,所以他们是靠上帝的恩慈白白称义,因有基督来解救他们的苦恼,将自己传达给信的人,所以他们惟有在基督里发现他们所缺欠的。这或者是全部圣经中最清楚说明此义的伟大效用的章句,因为它指示了上帝的恩慈乃为义的动力因素,基督及其宝血乃为义的质料因素,在上帝的道中所含的信心乃为工具因素,最后,上帝公义与恩慈的荣耀乃为目的因素。

论到动力因素,保罗说我们是“白白地称义”,更因上帝的恩典称义。他两次说到白白称义,因上帝的恩典称义,都表明一切都出于上帝,我们自己毫无所有。若将恩典与功德加以对照,那么这个目的已算达到了,但为了阻止我们想象到“一半的义”,他更强调地说他所以屡次重复的意义,并且声称我们称义的一切荣耀,惟独要归给上帝的恩慈。这义就是说辩家想要分割的,以致他们可以不必承认自己的贫乏。

因基督耶稣的救赎…… 这是说到我们称义的材料,那就是说:

“基督因他的顺服满足父上帝的审判要求,并担当我们的咒诅,释放我们脱离死亡的捆绑。” 我们的罪孽因他献上的挽回祭已被涂抹。在此又重新驳倒那主张在人里面存有义存在的假说。如果我们在上帝面前称义是因为基督用重价所买赎的,我们诚然是从别人借来我们自己所没有的。保罗以后要详细解说此救赎的价值与目的,就是说明我们如何与上帝和好,因他称基督为挽回祭(propitiation)或施恩座(propitiatory)(若我们较喜欢用古代的名词),他的意思是说,只有当基督使上帝与我们和好的时候,我们才被称义。

保罗乃是指上帝的怜悯设立基督为中保,借他自己的死为祭物使父上帝与我们和好。上帝自动地寻找一条出路来除掉我们的咒诅,这是上帝最大的恩典。本节经文似与《约翰福音》3章16节有些符合:“上帝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假如我们采取后者的意思,其意义也相等,那就是上帝在他指定的时间内宣布他所设立的中保。挽回祭在希腊文暗示古时施恩座之意,因为他告诉我们,凡用象征性方式启示给犹太人的,如今在基督里都实体地彰显出来了。在这里有一个真理非常清楚显示给我们,那就是离开基督,上帝是天天向我们发怒的,当我们被他的义接纳的时候,我们就与上帝和好了。上帝不恨他在我们里面的工作,因为我们是他所造的人;但他恨我们的不洁,这不洁消灭了上帝在我们里面的那个形象之光辉。当基督的宝血洗掉这不洁时,他就因我们是他自己纯洁的工作而爱我们。

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 我赞成一句一句地保留保罗的话,我认为他的目的是用一句话来宣称,只要我们信靠基督的宝血,上帝就愿意同我们和好,因为我们是凭信得到此好处。他仅提到“血”,他并不是把与救赎有关的其他事件除外,相反,他乃是将一切都包括在一个字之内:他提到“血”乃是因为我们凭着血得洁净。这样,他提起全体的一部分而说明赎罪的整个工作。因为正如他以前所说的,上帝是在基督里与我们和好,所以他又说这个和好是借着信得到的,同时说到我们信心的主要目标乃是仰望基督。

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人称义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有义,乃是上帝的义归给人。保罗所以用种种的说法,目的是在更清楚指明在此义上我们毫无功德可言。如果我们是蒙赦罪而称义,我们必得结论说义绝不是出于我们自己。再者,如果赦罪是惟独出于上帝的丰富恩典,那么一切的功德都要付诸东流,归于尘土。

人们就要问,为何保罗只限于先时所犯的罪呢?本节经文的解释虽各有不同,但我以为保罗或者想到法律上的赎罪,那当然是未来满足的证明,但绝不能安抚上帝。在《希伯来书》9章15节有与此相同的话说:“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但我们绝不能以为只有先时所犯的罪才为基督的死所偿债,这完全是宗教狂热者由于曲解本节经文所得的错误观念。保罗的教训是,若没有基督的死,就不能使上帝的心得到安抚,这不是由律法的步骤所能成就的,所以等到日期满足的时候,真才显明。我们再说,把我们卷入每日犯罪漩涡中的那些事,必得以此同样的方式去处置,因为众人只有一条赎罪之道。

有些学者为了避免矛盾,曾经主张说以往的罪已被赦免,免得将来再随便犯罪。人若不犯罪就不能有赦罪之可言,那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以后的跌倒,就不能说是因为救赎带来的益处失去了效能——有如诺瓦都斯(Novatus)和他的教派所梦想的——乃是因为福音时代的特性,是把上帝的审判与忿怒指示给要犯罪的人,并向罪人表示怜悯。我所说的乃是真实的意思。

这赦免是由于上帝的宽容,即是说他存心的温柔。这就是上帝延迟了他的审判,阻止了叫我们灭亡的忿怒,直到最终他把我们重新收回他的怀抱中。但在这里暗示了一点所欲发表的意见,就是无人反对上帝的这种怜悯表示的迟延。保罗教训我们那是上帝忍耐的证据。

罗马书 3:25

罗马书 3:25。 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 根据希腊文“设立”的意思有时有“事先决定”的意思,有时也指“公布”说的。

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人称义并不是因为他们本身有义,乃是上帝的义归给人。保罗所以用种种的说法,目的是在更清楚指明在此义上我们毫无功德可言。如果我们是蒙赦罪而称义,我们必得结论说义绝不是出于我们自己。再者,如果赦罪是惟独出于上帝的丰富恩典,那么一切的功德都要付诸东流,归于尘土。

人们就要问,为何保罗只限于先时所犯的罪呢?本节经文的解释虽各有不同,但我以为保罗或者想到法律上的赎罪,那当然是未来满足的证明,但绝不能安抚上帝。在《希伯来书》9章15节有与此相同的话说:“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但我们绝不能以为只有先时所犯的罪才为基督的死所偿债,这完全是宗教狂热者由于曲解本节经文所得的错误观念。保罗的教训是,若

没有基督的死,就不能使上帝的心得到安抚,这不是由律法的步骤所能成就的,所以等到日期满足的时候,真才显明。我们再说,把我们卷入每日犯罪漩涡中的那些事,必得以此同样的方式去处置,因为众人只有一条赎罪之道。

有些学者为了避免矛盾,曾经主张说以往的罪已被赦免,免得将来再随便犯罪。人若不犯罪就不能有赦罪之可言,那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以后的跌倒,就不能说是因为救赎带来的益处失去了效能——有如诺瓦都斯(Novatus)和他的教派所梦想的——乃是因为福音时代的特性,是把上帝的审判与忿怒指示给要犯罪的人,并向罪人表示怜悯。我所说的乃是真实的意思。

这赦免是由于上帝的宽容,即是说他存心的温柔。这就是上帝延迟了他的审判,阻止了叫我们灭亡的忿怒,直到最终他把我们重新收回他的怀抱中。但在这里暗示了一点所欲发表的意见,就是无人反对上帝的这种怜悯表示的迟延。保罗教训我们那是上帝忍耐的证据。

罗马书 3:26。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 保罗屡次提到这个意思,明显是非常重要的。劝勉人放弃自己的一切荣耀而归荣耀给上帝,这是一件最困难的事。同时保罗两次故意提到此公义的彰显,好使犹太人得以看见。

今时…… 从前不易为人所知的,如今上帝公然在他儿子里显明出来。所以基督的降世乃是上帝所喜悦的时辰,也是蒙拯救的日子。上帝在历代中虽然显示他公义的证据,但当公义的口头出现的时候,就越发光。所以我们当注意旧约与新约之间的比较,因为上帝的义只有当基督出现的时候,才彰显得更为清楚。

他自己为义…… 这就是保罗所说当基督降世时所显明之义的定义,这义在福音中得以彰显,就是在第一章所教导的。他说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上帝是公义的,惟独在他里面有这丰满的义。只有当得到公义之名与尊荣时,他才得到适宜的完全赞美,然而全人类却因不义而定罪。第二,是说到义的传递给人,因为上帝绝不限制他的丰富留为己用,乃是浇灌给人类。何时上帝因我们信基督称我们为义,他的义就在我们身上得以彰显;假如以信享受不到义的果实,基督就算徒然来世了。所以,若不是从上帝那里找到救法,世人皆因不义而丧失了。

罗马书 3:27-28

罗马书 3:27-28

罗马书 3:27-28

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28.所以(有古卷: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马书 3:27

罗马书 3:27。 哪里能夸口呢? 使徒保罗在以坚固而锐利的推理驳倒人不能靠自己的行为之后,又斥责他们的空想。他在此处的感叹是必要的,如果圣灵不斥喝我们的骄傲以致我们谦卑,则保罗在此所提出的教训就算不够充分。他说我们没有夸口的余地,因为我们自己毫无所有,我们没有什么在上帝面前值得称许的。如果人的功德是可以夸口的,不拘你称它为“适宜的功德”或“至当的功德”,借此人可以获得上帝之爱的手段,我们必定看出此二者均不能成立。保罗在这里所讨论的不是降低功德的问题,但他也不愿留下一样不加置评。此外,夸口既因信而被除去,若不将对人一切的夸赞剥夺而归给上帝,信心就不被传扬,所以我们一定要说我们称义绝不是因着行为。

立功之法吗? 保罗以前既然证明我们因律法而定罪,那么他为什么又拒绝说我们的功德是被律法排除呢?如果律法把我们完全交给死,我们还能从律法得着什么荣耀呢?相反,岂不剥夺了我们一切可夸的,而令我们蒙羞受辱吗?他指示我们的罪已被律法审判而显露无遗,因为我们不能守全律法。他的意思是说,假如在行为之律那方面来考虑义,我们就有可夸之处;但义是因信而得,我们自己就没有什么可以要求的,因为一切都是凭信心从上帝那里领受的,我们给上帝的,除了谦虚地承认我们的缺乏以外,毫无所有。

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照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因为在这里所提的行为是一般的意思,并无任何限定。所以他并非单独说到礼仪的遵守,亦非特别论到什么外表的行为,乃是包含一切行为上的功德。

信主之法 (原文并无“主”字,是和合本译者加添的。吕氏译本译为“凭着信的法”。英王钦定本译为a law of faith。——译者按)这里所信信的律法稍欠妥当,但也无妨使徒的原意。他的意思是说,当我们得到信心的结束时,一切行为上的夸口都归于无有了。那正如他说,行为上的义诚然是律法所吩咐的,但信心有它自己的律法。那就是不论怎样的行为,也不能因行为称义。

罗马书 3:28

罗马书 3:28。 人称义是因着信…… 保罗把他的主要命题讨论得已够清楚,但他又加以解释,那就是当行为被拒绝的时候,因信称义就愈发显得清楚。为了这个缘故,我们的论敌尽了最大的努力,企图把信心卷入行为之功的漩涡中。他们当然说称义是因着信,但不仅因着信。他们在口头上说称义的效力归给信心,实际上是归给爱。但保罗在本书经文中坚定确实地说,称义是白白地称义,丝毫与行为的功德无关。他为何提到法律的行为,我已经解释了,同时我已证明要把律法的行为只限于礼仪律的遵守是荒谬的。若说律法上的行为,是无基督之灵而成就的外部行为,也是错误的解释。相反,所附加的“法律”二字与“功德上的行为”有相同的意思,因为所论的乃是在律法上所应许的赏赐。

雅各所说人称义不是单因着信,也是因着行为,并不与前述见解冲突。为调和这两项见解的最好方法,就是考察雅各所用的辩论法。问题并不是人如何为自己在上帝面前得着义,乃是如何向别人证明他们是已经被称为义了。雅各乃是斥责那些以自己有信心徒然夸口的假冒为善的人。所以“称义”一词,在雅各所用的情形中与保罗所用的情形中是不同的,因为他所讨论的是不同的题目。无疑“信”也有着不同的意义。在达到正确判断以前,这两件事必得详加检讨。从上下文看来,雅各的意思仅是说,人不能以死的信心来证明他是称义了,人必须以他的行为证明他的义。关于此题请参阅拙著《基督教要义》(卷3,11章)。

罗马书 3:29-30

罗马书 3:29-30

罗马书 3:29-30

29.难道 神只作犹太人的 神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30.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

罗马书 3:29

罗马书 3:29。 上帝只作犹太人的上帝吗? 这是第二个命题。那就是说犹太人的义不比外邦人更多。为了叫基督的国在全世界得以扩展,对于此点的强调乃属非常重要之事。所以他并不只是“上帝是否也是外邦人的创造主?”(这是人所周知,毫无疑问的),乃是“他是否宣称他也是外邦人的救主呢?”他把全人类看为平等,把他们降低至同一情形之内,若在他们之间有任何区分,那是从上帝而来不是从人而来的,因为他们都处于同一的水准上。如果上帝愿意普世的人都享受他的恩慈,那么救恩(连同救恩所必需的义)必临到众人。所以“上帝”这个字就传达了在圣经中所提的互相关系:“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上帝”(耶30:22)。在某一时期内,上帝特别拣选一族人并不是废弃创造的初衷,那就是说所有的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在世界上受教养,具有永远福乐的希望。

罗马书 3:30

罗马书 3:30。 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 说有些人“因”信称义,另外有些人“凭”信称义,1他乃是用不同的表词而述说一件真理,目的是为了顺便指出犹太人的愚妄,他们幻想自己与外邦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在称义的主题上来讲,是毫无区分的。既然人与称义之恩有分是惟独因着信,既然信对于他们来说是同一的信,那么要造成一个区分,乃属荒谬之举。所以我认为这些话是非常滑稽的,正好像说:“如果谁要在外邦人与犹太人之间划一区别,就应当这样说:犹太人称义是因着信,外邦人是凭着信。”虽然如此,以下的区分或许相宜:犹太人因信称义,因为他们生为恩典的后裔,儿子名分的权柄从列祖就传递给他们;但外邦人是凭信称义,因为与他们所立的约是从外面来的。

罗马书 3:31

罗马书 3:31

罗马书 3:31

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罗马书 3:31。 废了律法吗? 当律法与信心相对立的时候,肉体立刻就怀疑两者之中有了背叛,彼此互相对立。尤其是在那些对律法有错误观念之人的心中,以及那些忽视应许,只在律法中寻求行为之人的中间有此误解。为了这个缘故,犹太人不但攻击保罗,也是攻击自己,以为他的讲道目的在废除律法。因为他曾反对说:“我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太5:17)

此怀疑不但关乎礼仪律,也关乎道德律,因为福音已废止了摩西的礼仪,而且福音的倾向被认为是破坏摩西的整个职分。况且,福音既是将一切行为的义一扫而去,那么就令我们相信一切律法的见证都是被反对的,主借此宣布他已将称义得救之道指示给人。所以我愿同保罗一起辩明不但指礼仪律,亦非只指道德律,而是指广泛的全部律法。

道德律是借着相信基督而得坚固,因为道德律之颁布乃为叫人知罪,引领导人来到基督面前,若没有基督,律法就不得以成全,所要求的也归于徒然,除了刺激人的贪欲之心外,别无成就,至终增加人的定罪。但当我们来到基督面前的时候,我们首先在他里面得到法律正确的义,而这义也就归给我们。第二,我们在他里面得以成圣,借此我们的心得以预备好,才能守律法。当然我们对律法的遵守是不完全的,但毕竟我们试图遵守了。在礼仪方面的辩论也是如此。当基督来的时候,这一切都停止而归于无有了,但这些确因基督得以坚固。在它们本身上乃是虚空的影像,只有指向更好的目的时,才能成为实际。所以道德律与礼仪律的最高坚固,乃在于它们在基督里得着真理的事实。所以我们应当记得传福音时,我们教导的方式要使律法得以坚固,但是除了在基督里的信心以外,不可倚靠其他的力量来使律法得到维系。

  1. 吕振中译本把原文中两个“信”之前的的不同前置词翻译出来:“他要因(ἐκ)人的信称受割礼为义,也要凭着(διά)人的信称受割礼为义。”——校译者注 

Published 2026-06-1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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