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其他注释

第七诫

出埃及记 20

EXODUS 20:14

<022014> EXODUS 20:14

14. 不可奸淫。诫命的重申

14. Non committes adulterium.

DEUTERONOMY 5:18

<050518> DEUTERONOMY 5:18

18. 不可奸淫。

18. Non committes adulterium.

利未记 18:20

<031820> LEVITICUS 18:20

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0. Uxori proximi tui non dabis concubitum tuum in semine, ut polluaris cum ea.

前往 利未记 18:22-30

出埃及记 22:19

<032013> LEVITICUS 20:13, 15, 16

13.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3. Quicunque coierit cum masculo coitu mulieris, abominationem fecerunt ambo: morte morientur, sanguis eorum super eos.

15. 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15. Si quis intulerit coitum suum in brutum, moriendo morietur, et jumentum occidetis.

16.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6. Si mulier accesserit ad unum animal ad coeundum cum eo, occides mulierem et animal, moriendo morientur, sanguis eorum super eos.

13. 人若…1 神在此之前一直教导何为正道,为要约束百姓远离罪恶,不单是因惧怕刑罚,更是为了良心的缘故。然而,既非人人都甘心乐意地顺服,律法便向那些恶意藐视之人、那些毫无敬虔之心的人施以严厉的刑罚。令人诧异的是,几乎所有的外邦人都堕入如此愚昧、如此禽兽般的悖谬之中,以致他们对那些连名字都令人憎恶的悖逆本性之罪,竟几乎放任不罚。

我承认,即便是他们当中最邪恶的人,也羞于为如此重大的罪行辩护;然而,尽管这罪行得以逍遥法外,人们却普遍以此责难那些公开的审判庭,认为它本当比其他罪行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那些罪行他们并未宽贷。

犯罪的双方都要受同样的刑罚,因为这是一种断不可容忍的玷污。不仅如此,人若与兽淫合,无论男女,为要使众人更加憎恶、更加防备这违背本性的罪行,刑罚甚至延及那无辜的牲畜;正如我们先前所见,牛若触死了人,那牛也要被治死。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这类罪行是何等为神所憎恶,因它的邪恶竟要藉着无辜牲畜之死来加以印证。

利未记 19

LEVITICUS 19:29

<031929> LEVITICUS 19:29

29. 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专向淫乱,地就满了大恶。

29. Non pollues filiam tuam prostituendo eam: neque scortetur terra, et impleatur ipsa scelere.

申命记 23:17

<052317> DEUTERONOMY 23:17

17. 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Non erit meretrix e filiabus 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Israel, neque erit scortum

17. masculum e filiis Israel.

LEVITICUS 20:10

<032010> LEVITICUS 20:10

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10. Vir qui adulterium commiserit cum uxore alterius, qui adulterium commiserit cum uxore proximi sui moriendo morientur adulter et adultera.

前往 申命记 22:22-27

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刑罚的严厉如今又进一步扩展,已许配之女被视同妻子;这самое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她已立下婚约,而一个女子的心竟能如此背离她所许配的丈夫,以致将自己的童贞献于他人的怀抱,这正是放纵无度、寡廉鲜耻的凭据。但既然被强暴者并无罪咎,那么若女子是在田野间被强迫,她便得开释,因为可以推想她是不情愿地屈从,毕竟她远离一切援助。然而,虽然这些措辞是迁就一群粗鄙百姓的理解力,神的本意乃是要将强暴与合意区分开来。因此,倘若一个女子是在某座房屋的僻静处被强迫,其呼救声无从被人听见,神无疑仍要判她无罪,只要她能凭充分的见证与情理证明自己的清白。

利未记 19

利未记 19:20-22

<031920> LEVITICUS 19:20-22

20. 婢女许配了丈夫,还没有被赎、得释放,人若与她行淫,二人要受刑罚,却不把他们治死,因为婢女还没有得自由。

20. Vir si coierit cum muliere coitu seminis quae fuerit ancilla desponsata viro, nec redimendo redempta fuerit, nec fuerit manumissa, vapulatio erit: non morientur, quia non est libertate donata.

21. 那人要把赎愆祭牲,就是一只公绵羊,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面前。

21. Adducet autem oblationem, pro delicto suo Jehovae ad ostium tabernaculi conventionis, arietem pro delicto.

22. 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在耶和华面前,为他所犯的罪赎罪,他的罪就必蒙赦免。

22. Et expiabit eum sacerdos per arietem pro delicto coram Jehova, propter peccatum suum quod peccavit: et remittet ei peccatum suum quod peccavit.

22. 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在耶和华面前。虽然在神眼中并无奴仆与自由人的分别,但就法庭而言,他们的身分却有差异;2 与婢女行淫所招致的恶果,也不同于与自由妇人行淫(所招致的)。3 因此,尽管此罪本当处死,然而顾念百姓的软弱,刑罚便得以减轻,以致若有人玷污了一个已许配人的婢女,二人都要受鞭责。4 由此我们推断,若一个已与人同居的妾被人诱奸,便算为该当死罪的奸淫。为免有人因律法的宽容或纵容而误以为此过犯微不足道,这一错误当即被赎罪之礼的附加所预防:因为若一个已受鞭责的人仍需与神和好,可见过犯的轻重不当以其刑罚来衡量。

出埃及记 21:7-11

<022107> EXODUS 21:7-11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7. Quum vendiderit quispiam filiam suam in ancillam, non egredietur quemadmodum egredi solent servi.

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8. Si displicuerit hero suo, nec sibi desponderit eam, redimendam curabit: populo alieno non habebit potestatem vendendi eam, quum spreverit eam.

9. 主人若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他如同女儿。

9. Quod si filio suo desponderit eam, secundum morem filiarum faciet ei.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0. Si aliam acceperit sibi, alimentum illius, operimentum illius, et constitutionem illius non diminuet.

11. 她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11. Quod si tria haec non fecerit illi, egredietur gratis absque argento.

11. 她若不向她行这三样。从这一段以及其他类似的经文可以清楚看出,在这个民族当中有多少恶习是不得不加以容忍的。父亲为了缓解自己的贫困而卖掉儿女,这全然是一种野蛮之举,然而这却无法如人所期望的那样得到纠正。再者,婚约的神圣性本应更为庄严,以致主人在把婢女许配给自己为妻之后,就不该被容许休弃她;或者当他把她许配给自己的儿子之后,就不该使那不可废除的约归于无效:因为那条原则理当始终有效——「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 19:6;马可福音 10:9。)然而在所有这些事上,古时的百姓都被给予了自由;这里所立的规定,只是要使这些贫穷的女子不至因被休弃而蒙受羞辱与损害。但是,虽然神施恩免去了惩罚,祂仍然表明,在百姓心硬所容许的限度之内,贞洁是祂所喜悦的。首先,祂不容许主人诱奸他所买来的婢女,而若他愿意享受与她的亲昵,就必须与她成婚;因为祂虽未用明确的字句陈明这一点,我们仍可从祂所定罪的事推知,与之相反的乃是祂所嘉许的。由此,那些认为律法之下淫乱是合法的人,其看法也被驳倒了。但因这些字句含糊,必须更加仔细地加以考察。首先,性别的差异受到体恤,使女子的处境比男子略为有利;因为若非如此,她们的软弱会使年轻女子易受损害与羞辱。接着是一段解释,然而关于此处,解经家们意见不一;因为有些人把 לא5 lo(其本义为否定词)读作 לוlo;由此便产生了两种相反的意思——他若已将她许配给自己,或若「未」将她许配给自己。若倾向于取肯定之意,则此诫命的意思便是:主人若休弃他所爱、并且定意要娶为妻的婢女,就必须给她自由;因为虽然照字面是「他要使她被赎」,然而上下文却表明,使她得自由的责任是加在他身上的;他仅仅被剥夺了把她卖给外邦之民的权柄,这一点也并不与此相抵触;因为我不把这理解为仅指外国人,也指他本国中的其他人,因为有时另一支派或另一家族的人也被称为外人。因为,即或没有婚约,把这圣洁蒙拣选之民的奴仆卖给外国人本来也是不合法的。此外,在以色列人中,为奴只是暂时的。但,撇开其他一切不谈,只需注意到其中的荒谬便足够了:若接受那些认为此处字句是指订婚后休弃的人的看法,则主人竟可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奴隶随意变卖。6 我自己倒更赞同另一种看法,即:纵然主人未曾图谋与她成婚,若她的容貌使他不悦,以致他不愿娶她为妻,至少他也必须为她的被赎作出安排;因为她若未嫁而仍留在他身边,她的贞洁便会陷于危险之中;除非摩西所要表明的或许是:在她被诱奸之后,她的主人并未以婚姻来使她得尊荣。但我刚才所表达的另一看法更为简明;此处所立的警戒,乃是防备主人随意诱奸自己的婢女。因此,轻看 7 一词并非指休弃,而是与美貌或夫妻之爱相对。第二种情形是,他若把她许配给自己的儿子,(就必须给她妆奁,8)在此,她的端庄与体面同样受到顾念,免得她被所有权所辖制,沦为妓女。第三,所立的规定是:她若被休弃,她的处境也不该受到亏待。所以,他若要娶她作儿媳,把她许配给自己的儿子,就受命当宽厚地待她;因为「待女儿的规矩」相当于给她妆奁,或至少要像待自主之人一样待她。最后,祂又加上说,他若为儿子另娶一妻,就不可弃绝原先的那一位,也不可克扣她的吃食与衣裳,或某第三样东西,关于这第三样,译者们意见不甚一致。有些人译作时间,但我看不出减少她的时间是什么意思;另一些人译作夫妻之分,但这翻译太过随意;还有些人较为正确地译作苦楚,因为这女子会因被休弃而蒙羞受辱;然而,以减少苦楚来表达补偿所受的损害,语气又太过生硬。那么,愿我的读者思量一下,ענתהgnonathah 一词是否是用来指约定协议;因为这样上下文便读得十分通顺:他儿子若另娶一妻,那遭受可耻弃绝的女子,就当得着她在吃食、衣裳以及所定妆奁上的权利;否则,神吩咐说,她应当白白地得释放,好叫她的自由来补偿她所受的亏负。

<022216> EXODUS 22:16, 17

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16. Quum seduxerit quispiam virginem quae non est desponsata, et coierit cum ea, dotando dotabit sibi in uxorem.

17. 若她父亲决不肯将她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银子。

17. Si renuendo renuerit pater ejus ei dare ipsam, pecuniam appendet secundum dotem virginum.

17. 若她父亲决不肯将她给他。由此也可见,尽管神免去了司法上的刑罚,淫乱仍是祂所憎恶的。至于良心在属灵层面所受的审判,则有各样赎罪之礼使祂息怒;祂在此只是顾念年幼的女子,免得她们受了引诱、失了童贞,就沦为娼妓,以致这地因淫乱而被玷污。补救之法乃是:那玷污女子的人应被强制娶她为妻,并须从自己的产业中给她聘礼,免得他日后若休弃她,她便一无所有地离开他的床。但倘若这桩婚事不为她父亲所喜悦,则加在诱奸者身上的刑罚,便是他须为她划出一份嫁妆。

申命记 24:5

<052405> DEUTERONOMY 24:5

5. 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甚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9

5. Quum quis acceperit uxorem novam, non egredietur ad bellum, neque injungetur ei munus: immunis erit in domo sua anno uno, et delectabit uxorem suam quam accepit.

前往 民数记 5:11-31

11. 耶和华对摩西说。虽然这一礼仪看似属于律法的礼仪服事,我仍认为宜将它放在此处讨论,因为它关乎第七诫的遵守。此礼仪的目的在于:免得妇女自恃能逃脱刑罚而放纵行淫,又免得猜忌引起纷争,使丈夫的心疏远妻子,从而松弛纯洁情爱的纽带——因为如此一来,众多罪恶之门便会敞开。因此,藉着这一礼仪,神宣告 自己是婚姻忠贞的守护者与伸冤者;由此可见,已婚妇女的贞洁在祂眼中是何等蒙悦纳的祭物,以致祂甘愿自称为这贞洁的守护者。所以,对丈夫们而言,这实在是不小的安慰:倘若他们的妻子或许曾以诡诈待他们,神必亲自查察这隐秘的冤屈。

不过,最好还是按次序逐一考察其细节。他开篇便说——若人的妻子行为不轨,而她的过犯被隐瞒起来,这里似乎暗含一种荒谬:仿佛神藉此只审判那些已然被定罪之人,然而,倘若事实已经确凿,那么使用这试验之法便毫无意义了。但「她若得罪她的丈夫」这一条件,并不是说妇人的奸淫已被查出,而是指她丈夫的看法;因此这些话必须如此意译:若有人认为自己的妻子曾与别的男人有染,而他又无法从压在他心头的忧虑中得着其他的解脱,那么就让他向神诉求那超乎人所能及的审判。然而神9似乎有意将这罪行如此表述,免得作丈夫的轻率地使无辜的妻子蒙受羞辱。我们知道,许多人无缘无故地心生猜疑;而妒忌一旦占据了人的心思,就再没有节制或公允的余地了。10

因此,若容许那些乖戾无理的丈夫仅凭某些琐碎的猜疑,便将妻子拖去受这可怕的神的审判,实属残忍。因为,倘若丈夫是残暴不虔的,毫无分别地赋予他这样的权柄,无异于把利剑交在疯子手中。所以,神暗示祭司当谨慎斟酌,不可太轻易地受理每一桩控告;虽然祂后来在所列条件的另一处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人若疑忌妻子,妻子却没有被玷污。」

15. 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这种供物与前面所提到的其余供物不同,因为它是一种起誓咒诅,妇人借此使自己置于被咒诅之下。因此所献的是不搀乳香与油的净面,因为赎罪的礼仪 11 与咒诅并不相称。为要使妇人更加惧怕自己起假誓,她被带到神面前,且蒙着头也被揭去,仿佛祭司要把她从藏身之处拖出来一般;因为有些人所设想的——即揭去她头上的帕子是表明她的羞辱——似乎并不合宜,因为这样一来,她在案情尚未审理之前就已被定罪了。所以,她是光着头被带到神面前,好叫她真切地惊惧;随后便是赦免或定罪的程序。祭司奉命把圣水盛在瓦器里,撒入一些地上的尘土,再拿一卷书,其上写着咒诅的话,使这些字迹的墨渍溶在水中,然后把杯递给妇人。有些人把圣水解释为存在铜盆里、随时预备给那些按规献祭之人洗濯所用的水。然而,请我的读者们思量,他所指的岂不更可能是那撒了红母牛灰的水——就是行庄严洁净礼所用的水(民数记 19:1),正如我们已经看过的那样。因为妇人由此得着警戒:她若起假誓,就再无别的赎罪之法可寻了。从地上收集的尘土也是憎恶的记号;总之,整个程序都是为要使她谦卑下来,免得她因起假誓而加倍自己的罪。此外,祭司奉命复述咒诅的话,免得她借着某种托词得以脱身。然而问题来了:为何她要被迫向自己咒诅降祸,反倒那些被疑犯了凶杀或其他滔天罪行的人却不必如此?我想缘由乃在于此:再没有别的罪能像这罪一样容易被隐藏。所以,免得妇人因其诡诈与恶行变得刚硬无耻,便预备了一剂对付她们各样欺瞒的良药;如此,神显明婚床是在祂的保护与看守之下。我们也当记得,这绝非虚设的恐吓,因为神无疑照着祂的宣告,公然作了不贞之罪的报应者。那警戒也不是徒然加上的:妇人若行了欺骗,她就要在百姓中成为咒诅,因她的肚腹要发胀、大腿要消瘦;而在另一面,祂也不是徒然应许:她若是无辜的,就不但得以无罪,反要多有生育;如此,神的祝福便成了她得赦的印证。因为这就是「她要怀孕生育」12 这话的意思;正如反面所说,她若因不孕而渐渐衰残,她的大腿 13 就要消瘦。我们从同样的水所产生的相反效果推断出:神照着情形的需要,借着外在的表记,以祂隐秘的大能施行作为。

申命记 22

前往 申命记 22:13-21

13. 人若娶妻。这段经文同样有助于对贞洁的高举。神对两种情形都作了防范:一是免得丈夫不义地将羞辱加在一个贞洁无辜的少女身上,二是免得一个已经失身的少女若假装是处女,便逃脱刑罚。此外还有第三个目的值得留意,即父母藉此受到警戒,要更谨慎地看顾自己的儿女。诚然,丈夫明知故犯地寻找虚假的借口,用羞辱与恶名来休弃妻子,这是一种极其残暴的行为;然而,纵欲之人对自己的恶行心生厌腻、继而千方百计想要摆脱这些恶行,这并不罕见,所以有必要纠正这一恶行,并规定一种方法,使妇人的清白得以免受不敬虔又残忍之丈夫的诬蔑;同时,给一个正直之人以救济也是公义的,免得他被迫将一个曾欺骗他的娼妓怀抱于胸,因为对于心地纯正的人而言,默默忍受如此巨大的羞辱是极其苦涩的事。这里定下了一项可钦佩的防范措施,即:妇人若被丈夫控告,她的父母有权拿出足以还她清白的贞洁凭据;但他们若拿不出,丈夫就不必违背自己的心意,在妻子被别人玷污之后仍将她留在家中。从这段经文可清楚看出,处女的凭据是在成婚的头一夜取在一块布上,作为日后贞洁的证据。也很可能这块布是当着见证人的面收存起来,作为凭信,为纯洁端庄的少女提供一种可靠的保障;因为若仅凭父母的证词就予采信,那便是给父母留下过大的余地了;但摩西在此说得简略,视之为众所周知的习俗。

18. 那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此案中的诽谤受到三重惩罚:第一,那捏造假控告的人要受责打;第二,他要付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第三,他终身不可休她。所给的理由是:「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神在此显明自己是处女的保护者,好叫年轻女子更受激励去持守贞洁。若有人反对说,让这不幸的妇人终身受制于暴虐的辖管,乃是对她不利的安排,我的回答是:这样规定,是因为再无别的途径可使她得释放;因为虽然(正如我们随即会看到的)男人被允许休妻,但推翻神最初所设立的制度终究既不公义、也不正当。此外,这样规定也是必要的,为要挫败那丈夫的诡计——他本会以休了她为荣,以为已得着自己所愿意的。

20. 倘若这事是真的。若有人觉得这刑罚未免过于严厉,让他思想:没有哪一种欺诈比这更不可容忍。田地或房屋的虚假买卖尚且被视为犯罪,伪造货币亦然;那么,这女子既滥用了婚姻这神圣的名分行诡诈,以不洁之身冒充贞洁之身,就更不配得赦免了。然而,经文明言的严厉之因,其涵盖面要宽广得多,即:因为她在以色列中行了恶事,或说行了污秽的事。有些人译作愚妄,是不妥的;因为这词虽源自 נבלnabal,却指某种比愚妄更凶恶的事;正如西缅和利未为他们屠杀示剑人辩解时,称他们妹子14受的玷污为 נבלהnebalah,即以色列中的污秽事(创世记 34:7)。由此再次可见,贞洁在神眼中是何等蒙悦纳。

申命记 24

前往 申命记 24:1-4

LEVITICUS 18:19

<031819> LEVITICUS 18:19

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19. Ad mulierem in segregatione immunditiae suae non accedes, revelando turpitudinem ejus.

LEVITICUS 20:18

<032018> LEVITICUS 20:18

18. 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18. Quicunque dormierit cum meretrice aegra, et revelaverit turpitudinem ejus, fontem ejus discooperuerit, ipsa etiam revelaverit fontem sanguinis sui: succidentur ambo e medio populi sui.

利未记 20:18. 人与……同房15 从刑罚之严厉,可见此罪之深重;诚然,当男女如此放纵于这般可耻的行为时,显然他们里面已毫无廉耻可言。因此,神所鉴察的不仅是罪行本身,更是那兽性的情欲冲动——人被它裹挟,以致堕落到连本性的感受都丧失殆尽。因为一个人若沉溺于这等污秽,在狂情中竟冲破了连禽兽自身都受其约束的那道界限,还有什么恶事是他会避而不为的呢?既然如此,神既是这般淫秽之事的严厉刑罚者,我们也就不必希奇了。

这条诫命16的唯一意图,无非是要信徒远离一切污秽,使贞洁在他们中间兴盛。诚然,在这种情形下,妇人正因这疾病本身的污秽而被拦阻,不与男子亲近,同时也存在传染的危险;但在此处,神宁愿作祂子民端庄之德的教师,而不愿担任医生的职分。因此当记住:人在此受警戒,要远离一切有伤体统、为天性所憎恶之事;并且,藉着提喻(synecdoche,以局部代整体),已婚之人受劝勉,当克制自己一切不知羞耻的淫荡,丈夫当以端雅合宜之态享受妻子的亲昵。

利未记 18

前往 利未记 18:1-4, 6-18

1. 耶和华对摩西说。我没有把这句宣告归入其他类似的话语之列——那些话语的目的是预备百姓的心,好叫他们存敬畏之心领受律法——因为无论字句本身有多少相似之处,其实质却有极大的分别;那些话是笼统而言的,这句却特别只限于一个要点。因为神在此的用意并不仅仅是劝勉百姓研习律法,而是这段关于遵守祂律例的话乃是针对当前的事由而发,既然祂并非不加分别地泛指祂自己和外邦人的一切律例,而是把自己限定在所谓的本题之内;因此,祂所说外邦人的律例,乃是指那些他们借以败坏神为圣洁婚姻所设立的纯正制度的种种腐败。然而,祂首先禁止他们效法埃及人的风俗,接着又把迦南诸族尽都包括在内。因为,既然一切东方人都纵情淫欲,他们从不因乱伦的婚姻玷污自己而有丝毫顾忌;至于埃及人17在这方面何等放荡无度,历史已充分证明。作弟兄的娶自己同母的姊妹并不以为可憎,作叔伯或舅父的娶自己的侄女、外甥女也是如此;总而言之,他们对羞耻已麻木到这般地步,以致被自己的私欲牵引,把一切自然律都践踏在脚下。这就是为何神在此逐一列举各种乱伦的缘由,否则提及这些本是多余的。

4. 所以,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典章。因为纠正人们长久习染的恶习,与医治积年的顽疾同样困难,尤其因为一般人如此固执地依附于恶劣的榜样,所以神提出祂的律例,为要把百姓从其恶习的谬误中召回正路。因为再没有比这更荒谬的了:我们把心思定在人的行为上,而不定在神的话语上——生命之圣洁的准则原是在神的话语中寻见的。因此,这就好像神要推翻一切从长久习俗中承袭而来的东西,并以祂教义的权威废除举世通行的共识。为此,祂吩咐人当看重祂的律法,且不是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仅此一次,免得以色列人放纵自己去行污秽的私欲;祂乃是殷勤地谆谆教导他们,要他们转离一切恶习,将自己保守在祂律法的界限与典章之内。「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这句话正是指向此意;这句话包含着祂自己与外邦列国之间的对比——在祂的子民与那些列国之间,祂仿佛立起了一道隔断的墙。

6. 你们都不可亲近骨肉之亲。这一称谓并不包括所有的女性亲属;因为父方或母方的表姊妹是可以通婚的;然而它必须限定在祂接下来所列举的那些亲等之内,此处不过是一个简短的引言,宣告有某些亲等的关系会使婚姻成为乱伦。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血亲的女性关系界定为紧接其后所提到的那些,即:儿子不可娶其母亲,女婿不可娶其岳母;伯叔或舅父不可娶其侄女或甥女,祖父不可娶其孙女,弟兄不可娶其姊妹,侄甥不可娶其姑母或姨母、或其伯叔之妻,公公不可娶其儿媳,小叔不可娶其兄弟之妻,继父不可娶其继女。罗马法与神所定的规则相符,仿佛其立法者曾从摩西学得何为合宜、何为合乎本性之事。神屡次使用「露出羞耻」(to uncover the turpitude)这一措辞,其用意是要唤起憎恶之感,好叫以色列人更加谨慎地防备一切乱伦。诚然,希伯来文 ערוהgnervah(革瓦),意为赤身露体,故此有些人将它按主动意义译作「你父亲的下体」,即你父亲所曾揭露的那胎;但这一含义并不适用于你女儿、儿媳或姊妹的下体。因此,摩西无疑是要表明,这乃是一件污秽可耻之事。

我们必须记住我已经提示过的一点:这里不仅谴责了婚姻之外的乱伦关系,而且指明了在哪些亲等之内的婚姻是非法的。诚然,这确实是神为祂古时的子民所设立之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但仍须记住,这里所规定的一切,都是从公义本身的源头、从祂植于我们里面的天性情感中推演出来的。有些对圣经涉猎甚浅的人却装作聪明,18 这种荒谬的聪明主张:既然律法已被废除,摩西加于其同胞身上的种种义务如今也就解除了;然而从上文所阐释的序言可以推断,这里所给的训诲并非、也不应被视为仅仅是政治性的。因为,既然邻近列国都因情欲而堕入乱伦,神为要在祂子民中教导贞洁,就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不要效法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的行为,也不要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的行为」;接着祂又补充说明,在哪些血亲与姻亲的亲等之内禁止男女通婚。若有人再反驳说,在许多国家被违背之事就不能算作外邦人的律法,答复很简单,即:东方盛行的野蛮行径,并不能使那与外邦人可憎之事相对立的贞洁归于无效;因为凡属天性之事,都不能因任何共识或习俗而被废除。总之,这里所列出对乱伦的禁令,绝非那类通常随时地情势而被废除的律法,因为它出自天性本身的泉源,并奠基于一切律法所共有、永恒而不可侵犯的普遍原则。神确实宣告:外邦人中盛行的习俗是祂所不喜悦的;这是为什么呢?岂不正是因为天性本身厌弃并憎恶污秽,尽管这污秽已得着人的共识(suffragiis,即众人的赞同)所认可吗?

因此,当神要藉着这一区分把祂拣选的子民从外邦列国中分别出来时,我们可以确信,祂命令他们所要避开的乱伦乃是绝对的污秽。保罗在一件极微小的事上,也把本性的律法摆在我们眼前;因为,当他教导说妇女不蒙头就公开露面是可耻不合宜的,他要她们思想,若剃了头公开出现在众人面前是否合乎体统;末了他还补充说,本性自己也不容许这样(哥林多前书 11:14)。因此,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借口这是一条政治性的律法19,就把本性的纯洁废去——正是从这纯洁里,才生出神的律例与外邦人的败坏之间的分别。假使这一规范是建立在某一民族的效用上,或某一时代的习俗上,或当时的需要上,或任何别的情形上,那么由此推演出的律法或可因新的缘由而废除,或可凭特权就着某些个人而豁免其遵守;然而,既然在设立这些律法时,所顾念的惟独是本性中永久的合宜,那么就连豁免也是不许可的。诚然可以颁令说某事应当合法而不受刑罚,因为免除刑罚是在君王的权柄之内;然而没有一个立法者能使一件本性宣告为邪恶的事变为不邪恶;倘若暴君的狂妄胆敢如此尝试,本性之光转眼便要照耀出来,得胜有余。从前,革老丢皇帝(Claudius)娶了他的侄女亚基帕娜(Agrippina)20,为要遮掩这羞耻,他谋得一道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使这样的婚姻合法;然而除了一个自由民之外,再无人效法他的榜样。由此可见,公正明理的人都要承认,即便在外邦列国中,这条律法也被视为不可解除的,仿佛栽种并刻在人的心版上一般。基于这一点,保罗为要更严厉地责备那与继母行淫的继子,就说,这样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哥林多前书 5:1)。

若有人反对说,新约中并未禁止我们缔结这类婚姻,我的回答是:新约固然没有明文禁止父亲与女儿成婚,也没有禁止母亲嫁给儿子;难道近亲之间便可因此随意结合吗?21 保罗虽然明文只提到一种乱伦,然而他借着援引外邦人的例子来彰显其可耻,好叫我们至少在见到外邦人中间尚有更多的检点与贞洁时,会感到羞愧。事实上,同一位保罗另一处的劝诫于我而言已经足够了,他这样写信给腓立比人说:

“凡是真实的、可敬的、 公义的、清洁的、 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 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 腓立比书 4:8。)

至于那些在直系血亲上或上溯或下延的亲属,父与女、母与子之间的结合显然有一种骇人的伤风败俗,这已足够明白。一位放荡的诗人 22 在将要叙述密拉(Myrrha,古希腊神话中因乱伦而变为没药树的女子)疯狂乱伦之事时,说道:

“女儿们 父亲们哪, 请从 我的 歌中 退去, 所歌唱的 乃是 恐怖之事。”

在旁系亲属中,父方与母方的伯叔舅代表父亲,姑姨代表母亲;因此,与她们结合乃是被禁止的,因为那属于相类似的不当行为。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姻亲关系;因为继母或岳母、婆母被视为处于母亲的地位;继女或儿媳被视为处于女儿的地位;照样,伯叔或舅父的妻子也当视为处于母亲的地位。虽然此处未曾明文提及,我们却必须凭类推来判断何为所禁止的——这里并未禁止父方的伯叔或母方的舅父娶其侄女、外甥女;但既然侄儿、外甥被禁止娶其姑母或姨母,那么低一等亲属与高一等亲属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必然同样成立。倘若有人要争辩说其中有分别,摩西所补充的理由便可驳倒他的异议,因为经上说:「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由此可见,侄女、外甥女若嫁给父方或母方的伯叔舅父,便是犯了乱伦之罪。至于兄弟姊妹,神宣告说,与姊妹结婚乃是不合法的,即或她并非同母所生;因为祂禁止露自己姊妹的下体,无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还是你母亲的女儿。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那些在这段经文上挑起争议的人是拙劣的23解经者,他们把它解释为:不可从弟兄的床上夺走他的妻子,或者说,若她已被休,则在她丈夫仍活着时与她成婚是不合法的;因为把在同一处、用同样字句所作的宣告扭曲成不同的含义,实在是荒谬的。神禁止人露父亲、伯叔、儿子之妻的羞耻;当祂用完全一样的字句为弟兄之妻立下同样的规条时,为它们臆造出另一种含义乃是荒唐的。所以,若娶父亲、儿子、伯叔或侄儿之妻是不合法的,我们就必须对弟兄之妻持完全相同的看法,因为在同一段经文、同一上下文中为她所立的律法是丝毫无二的。然而,我并非不知道那些持相反看法之人的错误从何而来;因为神在别处吩咐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他尚存的弟兄当娶他的遗孀为妻,好为亡者从她生养后裔(申命记 25:5),他们却错误而无知地把这条限定于亲兄弟,尽管神所指的其实是别的亲属关系等次。以「弟兄」之名概括一切近亲,本是尽人皆知的希伯来习语;从前拉丁人也这样称呼堂表兄弟。24那么,我们眼前这条关乎娶已故弟兄之妻的律法,只是针对那些并未因别的缘由被禁止如此成婚的亲属而言的,因为神的用意并不是要藉着容许那些祂在别处已经定罪的乱伦婚姻来防止亡者名字的消灭。因此这两点彼此完全吻合:亲兄弟被禁止娶其弟兄的遗孀,而最近的亲属则按其亲属关系之权,有义务为亡者兴起后裔——只要他们的婚姻按律法的规定在别的方面是被容许的。波阿斯正是基于此娶了路得,她先前曾嫁给他的近亲;从那段历史可以充分看出,这律法适用于一切近亲。但若有人仍坚持亲兄弟也包含在这些人之列,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公公就必须娶儿媳,伯叔必须娶侄儿之妻,甚至女婿必须娶岳母,这乃是提说起来都可憎的。若有人反驳说,犹大的儿子珥、俄南和示拉是亲兄弟,而他玛却嫁了其中两人,这难处很容易解开,就是:犹大乃是随从外邦人通行且公认的惯例,容许此事,行了不当之举。从历世历代的历史可以清楚看出,东方各国的婚姻中存在着令人作呕、无耻的混杂。那么,正如向来所见的,犹大是被恶友诱入,把先前嫁给长子的同一个妇人给了他的次子。事实上,神在定乱伦之罪时明明说,这种罪行在外邦人中甚为猖獗。因此,我仍持定这一点为无可置疑的:按摩西的律法,与亲兄弟的遗孀成婚是被禁止的。

18. 你不可娶妻子的姊妹作对头。有些悖逆之人根据这段经文强辩说,若一个人失去了妻子,便可以娶她的亲姊妹,因为这里所加的限制乃是不可在其中一人在世之时娶另一人。他们由此推断,并未禁止妹妹在姐姐去世后取代其位。然而,他们本应从立法者亲口所说的话来体察其用意,因为这里所提及的不仅是乱伦与污秽,更是由此而生的嫉妒与争竞。倘若这里只说「你不可露她的下体」,那么他们的托词或还有几分颜色,即丈夫既已丧偶,便可自由地娶妻子的姊妹;然而,既然这律法明白地陈明了另一个目的,即免得那已按律法明媒正娶的妻子因争吵与纷争而受困扰,那么显然,这里是以此为例外来限制多妻的许可,好叫以色列人满足于一样的祸患,至少不致使两姊妹彼此陷入敌意的争斗之中。头一个妻子的境况本已够苦,被迫容忍一个对头和一个妾;然而与自己的至近亲属常常争吵,则更是难以忍受。因此,我认为「姊妹」之名并不局限于真正的姊妹,其中也包括其他亲属,与她们通婚本来并不算乱伦。总而言之,这里所定罪的与其说是乱伦,不如说是丈夫的残忍——若他执意要与妻子的至近女亲属再结婚约。从摩西的话中我们也得不出别的结论;因为,若弟兄娶了寡嫂便露了兄弟的下体,那么妹妹在姐姐去世后娶了姐夫,同样也是露了姐姐的下体。然而由此我们也清楚看见教皇那魔鬼般的狂妄,他捏造出新的亲等,竟要比神更有智慧;与此同时,他也暴露了自己的诡诈,因为他从这类把戏中为自己塞满了一个肥厚的钱袋。

既然长久以来的惯例已经确立,表亲之间不当通婚,我们就必须谨防绊倒人,免得过分放纵的自由使福音招致诸多的毁谤;我们也当谨记保罗的劝勉——即或是合乎律法的事,若无益处,也当禁戒。(哥林多前书 10:23)

申命记 22

申命记 22:30

<052230> DEUTERONOMY 22:30

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30. Non accipiet quisquam uxorem patris sui, neque discooperiet oram patris sui.

30. 不可娶继母为妻。既然摩西在此并未提及其他种类的乱伦,而只论及与继母之间的乱伦,那么很可能是:他先前更详尽阐明过的内容,如今只用一个要点简略地重新提请以色列人记念。无论如何,禁止一项罪行并不等于为其他可憎之事敞开门户。他所补充的措辞「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意思是说:当继子毫不顾及体面、亲近他的继母时,作父亲的便蒙受了羞辱。或许他在此暗指含的罪,含正是借着暴露他父亲的羞耻,泄露了自己的不敬虔。(创世记 9:22。)

  1. 第七诫的补充律例在法文版中的划分有所不同。那里并无「司法补充」这样的标题,而本段连同其他若干段落,都被归入另一个单独的类别,标题为「政治补充」。 

  2. “Quant aux jugemens terreins, et humains.”(至于属地的、属人的审判。)——法文版。 

  3. 取自法文版。 

  4. 加尔文的拉丁文译本与注释在此处与《钦定本》(A.V.)的旁注相合,而非正文;正文作「她必被鞭打」,旁注作「必有一场鞭打」。达特(Dathe)的译文是「vapulabunt ambo」(二人都必被鞭打),他的注释说:「sic Vulgatus recte, sequitur enim pluralis non moriantur.(武加大译本在此为正,因下文接的是复数的『他们不至于死』。)参 Michaelis in J. M. P. V., p. 50。」 

  5. 希伯来文本作 al(意即「不」),但该读法的真确性存疑,马所拉(Masoretic)旁注指示应改读为 wl(意即「归给他」)。加尔文(C.)随从孟斯特(S. M.)而坚持采用原文本,而我们的英王钦定本(A. V.)与七十士译本(LXX.)则依从马所拉(Masora)而弃「不」字不取。—— W. 

  6. 此句在 Ft. 版中省略,代之以下文:“Ce mot doncques ou il est dit, Qu’il ne la pourra vendre a des estrangers, est entrelasse, pour monstrer, qu’il n’y eust eu nulle raison qu’il vendist celle qu’il a abusee de vaine esperance;”——所以,这句说他不可将她卖给外邦人的话,乃是插入的,为要表明:他既已用虚妄的指望玷污了她,就没有理由再把她卖掉。507 

  7. A. V.(英王钦定本)作「If she please not.」(她若不喜悦)。旁注:「希伯来文作:Be evil in the eyes of, etc.(在……眼中看为恶,等)」 

  8. 增补自法文版,此处法文版有诸多文字上的差异。 

  9. “Toutefois il semble bien que Dieu ait poisee le cas, qu’une femme fust chargee de presomption vehemente;”(然而,神显然已假定了这样的情形:一个妇人被强烈的疑嫌所指控;)——完全可见,神已假定了这样的情形:这妇人是因强烈的推定而受指控。——法文版。 

  10. “Nous savons qu’il y a beaucoup de gens ombrageux, qui concoyvent des fantasies a la volee;”——我们知道有许多多疑的人,动辄凭空生出种种臆想。——法文本。 

  11. “Litandi ritus.”——拉丁文,意为「献祭赎罪之礼」。“La facon d’obtenir grace devant Dieu, et se reconcilier.”——法文,意为「在神面前蒙恩、与神和好的方法」。 

  12. 钦定本作「并怀了孕」(and shall conceive seed)。「希伯来文作『被种所种』(shall be sown with seed);迦勒底译本(Chaldee)将此解作『显出有孕』(shall prove with child)。」——安斯沃斯(Ainsworth)。 

  13. 「你的大腿必消瘦(thy thigh to fall)。」希伯来文作:你的大腿坠落(thy thigh falling);希腊文作:你的大腿已坠落(thy thigh fallen);迦勒底文(Chaldee,亚兰文)作:你的大腿溶化(thy thigh dissolved)。——同上(Ibid.)。「与那称为子宫脱垂(prolapsus uteri)的病症颇为相似。」——亚当·克拉克(Adam Clarke)。 

  14. “愚妄,即与健全理性相悖之事,邪恶。”——西门(Simon)《希伯来文词典》——W. 泰勒(W. Taylor)在其《经文汇编》中说:“愚妄,或作恶行、卑劣,或在败坏的德行中一切可与枯干凋残之花、叶、果相对应之物。<013407> 创世记 34:7;<060715> 约书亚记 7:15;<071923> 士师记 19:23, 24。” 

  15. 此段在法文版中于「政治补充」标题下另有详论。 

  16. 本注释在法文版中附于 <031819> 利未记 18:19,此前已收录于本诫命的通用补充律例之下。 

  17. “他们中间自古便存在一种极其可憎的习俗,不仅狄奥多罗斯(Diodorus)曾提及,上埃及与下埃及的雕刻遗迹也充分予以证实——即兄妹通婚的习俗;其缘起与用意殊难解释。狄奥多罗斯以为这一习俗源于伊西斯(His,即 Isis)与俄西里斯(Osiris)的兄妹婚配,并因之而获得认可;然而这纯属寓言神话,那些虚构的神祇从未真正生活在地上,故其臆测殊无分量;至于这般奇特的习俗,也没有任何古代作家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威尔金森(Wilkinson)《古埃及人通俗志》(Popular Account of the Ancient Egyptians),2:224。 

  18. 故此,特兰托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的第三条教规宣告说:“Si quis dixerit, eos tantum consanguinitatis et affinitatis gradus, qui Levitico exprimentur, posse impedire matrimonium, et dirimere contractum: nec posse Ecclesiam in nonnullis illorum dispensare, aut constituere, ut plures impediant, et dirimant, anathema sit.”(若有人说,唯有利未记所列举的血亲与姻亲等级才能阻碍婚姻、解除已缔结的婚约,且教会不能就其中某些等级予以豁免,或另立更多等级来加以阻碍和解除,那人当被咒诅。)罗里努斯(Lorinus)于注释此处说:“Atqui plane certum est, praecepta de gradibus in isto capite contenta, cum non sint omnia pure moralia, et naturalia, sed quaedam positiva, et judicialia, per se non obligare Christianos, et idcirco posse per Ecclesiam in quibusdam dispensari.”(然而极其确定的是,本章所载关乎亲等的诫命,既非全然是纯粹道德的、本性的,而是其中有些乃是制定的、司法性的,故就其本身而言并不约束基督徒,因此教会可就其中某些予以豁免。) 

  19. “Sous couverture que la Loy de Moyse a cesse” — 法文:借口摩西的律法已经废止。 

  20. “Nec Claudius ultra expectato, obvium apud forum praebet se gratantibus; senatumque ingressus ‘decretum postulat, quo justae inter patruos, fratrumque filias nuptiae etiam in posterum statuerentur.’ Neque tamen repertus est, nisi unus talis matrimonii cupitor, T. Alladius Severus, eques Romanus, quem plerique Agrippinae gratia impulsum ferebant.” — Tacitus Ann., Lib. 12:7.(革老丢不再等待,即在广场上向前来道贺的人露面;进入元老院后,“他请求颁布一道法令,使叔父与兄弟之女之间的婚姻此后亦属合法。”然而除一人之外,再无他人渴求这样的婚姻,此人乃罗马骑士 T. Alladius Severus〔提图斯·阿拉狄乌斯·塞维鲁〕,众人多传言他是受阿格里皮娜(Agrippina)之恩宠所驱使。——塔西佗《编年史》第十二卷第七节。) 

  21. “Leur sera il pourtant licite de se mesler confusement ensemble comme bestes?”——难道就可以容许他们像野兽一样混乱地杂交在一起吗? 

  22. 奥维德《变形记》10:300。“Dira canam: procul hinc natae, procul este parentes.”(我要歌咏可怕之事:女儿们退去,父母们退去。) 

  23. 在威利特(Willet)书中,这一解释被归于 Radulph.(拉德夫)、Blesensis(布卢瓦的拉尔夫)和 Borrhaus(博尔豪斯)。 

  24. 奥古斯丁如此说道(《上帝之城》15:16 第2节):——“quod fiebat cum consobrina, pene cum sorore fieri videbatur: quia et ipsi inter se propter tam propinquam consanguinitatem fratres vocantur, et pene germani sunt.”(与表姊妹所行之事,几乎无异于与亲姊妹所行;因为他们彼此之间既因血缘如此相近而以弟兄相称,也几乎就是同胞手足。) 

Published 2026-07-3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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