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其他注释

第六诫

出埃及记 20

出埃及记 20:13

<022013> EXODUS 20:13

13. 不可杀人。 同一诫命的重述

13. Non occides.

DEUTERONOMY 5:17

<050517> DEUTERONOMY 5:17

17. 不可杀人。

17. Non occides.

这条诫命的总义是:我们不可不义地向任何人施行暴力。然而,为叫神更有力地拦阻我们伤害他人,祂特意举出一种形式,是人的天性所憎恶的;因为我们都痛恨凶杀,以致躲避那些双手沾满血的人,仿佛他们带着传染病一般。毫无疑问,神愿意人身上仍旧闪耀的祂形像之残余得着某种尊重,好叫众人都觉得凡杀人的都是干犯了祂(sacrilegium,亵渎圣物)。诚然,祂在此并未明言那在别处用以震慑人不可杀人的理由,就是宣告说祂的形像因此受了侵犯(创世记 9:6);然而,纵使祂以立法者的身份说得何等精确而有权威,祂仍愿我们思想那本可自然浮现于人人心中的道理,正如以赛亚书 58:7 所说,人乃是我们「骨肉之亲」。因此,为使信徒更加殷勤地防备加害于人,祂定罪了一桩众人都自发承认为不可容忍的罪行。不过,下文将更清楚地显明,这字乃是以提喻法synecdoche)包含了一切暴力、殴打与侵犯。此外,还有另一条原则须当记住,就是在所谓的否定式诫命中,其相反的肯定意思也当一并领会;否则断难成立,好像一个人只要不加害他人便算满足了神的律法。譬如说,假使有人生性懦弱,连小孩子都不敢招惹,也不曾动一根指头去害他的邻舍,难道他就算尽了第六诫所要求的仁爱本分么?不然,就连天然的常理也要求得更多,不止于不行不义而已。关于这一点不必多说,只需从第二版律法的总纲便可明明看出:神不但禁止我们作杀人的,也吩咐各人当忠心竭力保护邻舍的性命,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他的性命在我们看为宝贵;因为那总纲中所用的并非单单否定的措辞,乃是明明说要爱邻舍。既然如此,神在那里既吩咐我们要爱他们,无疑在这里也把他们的性命交托我们看顾。因此,这条诫命包含两部分:第一,我们不可搅扰、欺压任何人,也不可与人为仇;第二,我们不但要与人和睦相处,不挑起争端,更要尽己所能帮助那些被不义欺压的可怜人,并当竭力抵挡恶人,免得他们任意残害世人。所以基督在阐明律法的真义时,不但宣告那些已经杀了人的是违犯者,也宣告

「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 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 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马太福音 5:22)

因为基督在那里并非如某些人无知所设想的那样,制定一条新的律法,仿佛要把过错归咎于祂的父;祂乃是揭露那些律法解释者的愚昧与乖谬——他们只拘泥于外表,只抓住事情的皮壳(如俗语所说);其实神的教义倒应当从对祂本性的正当思量中来衡量。在地上的审判官面前,人若携带兵器意图杀人,便被定为行凶之罪;而神既是属灵的立法者,就更进一步。所以在祂看来,动怒即算为杀人;不但如此,因祂洞察至隐秘的情感,连暗藏的仇恨祂也算为杀人;因为约翰的话必须如此领会:「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翰一书 3:15);就是说,心中所怀的恨足以定他的罪,纵然并未显露于外。

诫命的阐释

利未记 19

利未记 19:17

<031917> LEVITICUS 19:17

17.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

17. Ne oderis fratrem tuum in corde tuo.

我毫不怀疑,这节经文的这一部分应当单独来理解;我也不赞同译者们1加入转折词,以此将它与下文相连。我们知道,不可总是依赖经文分节;并且,既然显然摩西著作中我们所遇见的一切规范我们生活的诫命都系于十诫,那么这句话就足以证明:禁止杀人,不仅是要人不可用手或用兵器杀害弟兄,也是要人不可怀藏仇恨与恶意、任凭自己行不义之事。由此,保罗的话得着印证:「律法是属乎灵的」(罗马书 7:14);那些假称摩西不过是像吕库古(Lycurgus)或梭伦(Solon)一样、给犹太人立地上律法的人,其愚妄也被驳倒了,因为他这样深入到隐秘的情感之中。约翰的那句话很可能也是从这处经文引出的:「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翰一书 3:15);因为这里的字是着重使用的;虽然外表可能全无仇恨的迹象,然而这内心的情感在神面前已算为杀人。

利未记 19

LEVITICUS 19:18

<031918> LEVITICUS 19:18

18.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18. Ne ulciscaris te, neque serves odium contra filios populi tui: sed diliges proximum tuum sicut teipsum: ego Jehova.

由此可清楚看出,神的旨意远不止于叫人彼此不相杀害;祂不但约束他们的手,更要求他们的心里毫无一切恨恶。因为既然复仇之念乃是仇怨的源头与根由,可见在杀人一词之下,凡与弟兄之爱相违背的都被浓缩包含在内。这也由那对比得着证实:人不可恨他的弟兄,倒要爱他如同自己。既如此,我们不必另寻这诫命的解释者,惟有神自己就是;祂宣告凡怀有任何恶意的人都犯了杀人的罪——不但是那些受了冒犯便想以恶报恶的人,也包括那些不真心爱邻舍的人,即或他们有正当理由视其为仇敌。所以,为叫神赦免我们属灵上的杀人罪,我们当学习洁净自己的心,除去一切复仇的欲望,且放下恨恶,与众人培养弟兄般的情谊。

虽然本节的后半部分囊括了整个第二版律法的总义,然而因着爱与复仇乃是相对而立的,我不认为宜将这两件如此本然相连的事分开,尤其当其一系于其二之时。这诫命的确只是针对亚伯拉罕的子孙而颁的,因为在那些被弟兄名分的权利联结在一起的人中间,复仇之罪更显凶恶;但毫无疑问,神是普遍地定这罪为恶。在经院学派中2,这句话被严重地曲解了;因为既然(照他们所说)准则高于被它所规范之物,他们便捏造出一条本末倒置的诫命:人当先爱自己,然后才爱邻舍;关于这题目我将在别处更详尽地论述。נטרnatar 这个字意为看守,若无任何附加语时,等于把伤害怀在心里;正如我们法文所说的:“garder une injure.”3

利未记 19

利未记 19:14

<031914> LEVITICUS 19:14

14. 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

14. Surdo non maledices, et coram caeco non pones offendiculum, sed timebis a Deo tuo: ego Jehova.

前往 申命记 21:1-9

申命记 21:1。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这条补充律例带有混合的性质,一部分属民事法,一部分属刑事法。我们藉此得知,人的生命在神看来何等宝贵;因为若有凶杀案是由某个不知名的人所犯,祂便要求献上赎罪之礼,使邻近的城邑得以洗净自己所沾染的罪污。由此可见,地被人的血玷污到何等地步,以致那些因纵容凶手逍遥法外而助长凶杀的人,也就把自己牵连在罪责之中。这里所论的是一桩隐秘的罪行,其罪责归到邻近诸城身上,直到他们藉着切实的查究,能作证凶手实在无从查获为止;那么,倘若他们容许一个凶手逍遥法外,岂不更加无可推诿?所吩咐的礼仪是:最近之城的长老要取一只未曾负轭耕地的母牛犊,牵到一处多石而荒芜的谷中,在祭司的协助下打折牛犊的颈项,洗手作证说,他们的手和眼都是洁净的,因为并不知晓凶手是谁。神拣选一只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是为要使无辜之血所作的补偿得以更生动地表明出来;而这牛犊要在旷野之处被杀,则是为要使玷污从耕种之地被除去。因为倘若母牛犊的血是流在城中市集当中,或流在任何有人居住之处,人看惯了血,心就会在残忍中变得刚硬。所以,为要唤起人心中的惊惧,就把牛犊牵到孤寂未耕之地,好叫他们因此习于憎恶残暴。然而,严格说来,这并不是一种献祭——献祭除了在圣所之外别无可行之处——但它极近乎献祭的性质,因为有利未人在场,又有郑重的祈求免罪之举;尽管如此,他们被任用不仅是作坛前的仆役,也是作审判官,因为他们的职分正如经上所说,他们是「蒙拣选事奉神,为民祝福,并按他们的话判断一切争讼殴打的事」。

申命记 21:6。 那城的众长老。洗手这一举动使他们更加儆醒,免得他们在这庄严的礼仪中轻率地声明自己是清白无辜的;因为这就如同他们把被杀之人的尸首摆在神面前,自己站在对面,为要涤除这罪。同时,他们也祈求赦免,因为那人被击杀或许正是出于他们的疏忽;再者,既然单单因亚干一人的渎圣之罪,全民都受了玷污,就当惧怕神的报应会因这所犯的过犯而蔓延得更广。这样,他们又一次受教,晓得神何等憎恶杀人流血的罪,以致百姓要为别人所犯的罪祈求赦免,仿佛单单目睹此事,他们便沾染了罪咎。神最终宣告,当他们按理行完这赎罪之礼,祂就不将此罪归到他们身上;这并非因为那母牛犊是使神息怒的补偿代价,而是因为他们借此谦卑地与神和好,并且堵住了将来杀人流血之路。因此说:「你就把流无辜血的罪从你们中间除掉。」因为若对凶杀之事置若罔闻,百姓中间便留下污点,甚至这地本身在神面前也发出臭气。

申命记 12

前往 申命记 12:15, 16, 20-25

利未记 7:26-27

<030726> LEVITICUS 7:26-27

26.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无论是雀鸟的血是野兽的血,你们都不可吃。

26. Nullum sanguinem comedetis in cunctis habitationibus vestris, tam de avibus quam de jumentis.

27. 无论是谁吃血,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27. Omnis anima quae comederit ullum sanguinem, excidetur anima illa e populis suis.

LEVITICUS 19:26

<031926> LEVITICUS 19:26

26.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

26. Non comedetis cum sanguine.

26. 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申命记 12:15。然而……可以随心所欲宰牲吃肉。前面的经文我已放在合适的地方处理过了,就是他们不可在圣所以外的任何地方宰杀祭牲,而圣所在犹大地只有一处。这里则许可他们吃肉,只要他们不是把这些牲畜献给神,乃是像吃野兽的肉一样吃它们。经文举例提到两种,就是羚羊与鹿,这两种都不用来献祭。因此,他们可以随意在任何地方吃肉,唯有一样例外,就是不可尝血;因为,虽然他们的列祖在律法颁布以前就已遵守这条例,神却在祂要为自己招聚一群特选之民时,重新加以确立。我们知道,洪水刚过之后,神就吩咐挪亚和他的后裔要禁戒吃血;但既然人类大部分不久便堕落了,可想而知万民都忽视了神的这条命令,在这事上放任自己毫无节制;甚至连闪的家族中是否仍保守这项遵行,也是可疑的。诚然,从律法的重新颁布可以推断,这条例早已完全废弛;无论如何,神要使祂所拣选的百姓以这记号与外邦人分别出来。

现今所提到的这项禁令,其理由早已宣告过,4 就是:因为血是生命的所在。虽然为食物而宰杀牲畜是许可的,然而这条不可触血的限制却极有益处,能防止人心变得残忍;因为他们既连兽血都要禁戒,那么更当爱惜人的血了。所以,神在禁止吃血之后,立即转而论到人本身:「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5(创世记 9:4-6)因此我认为,把神吩咐百姓禁戒血的一切经文都附于第六诫之下,是合宜的。就吃血这件事本身而论,实在无甚重大:既然神如此屡次三番地谆谆嘱咐这样一件看似微小的事,便可推知这律法另有更深的旨意。再加上刑罰之严厉,因为尝了一只小鸟的血,断然不是当死的罪;由此也显明,这禁令另有含义,就是要人憎恶残暴。摩西的话表明,禁止吃血并非因为血以其不洁污染了人,乃是为要他们看人的生命为宝贵; 因为经上说「血是生命」,奥古斯丁认为6这话等于说血是「生命的记号」;但摩西的意思毋宁是说,兽的生命包含在血中。因此,代表生命的血被禁止,并非没有缘由;而且不但单独吃血是有罪的,连同肉一起吃也是有罪的,正如申命记和利未记末段经文所明白宣告的。

利未记 19:23。 只是 7 不可吃血。他殷切劝勉他们要坚定不移,这并非没有缘由;因为这事在外表上看来微不足道,遵守起来却颇为麻烦,况且因着外邦人普遍的榜样,人极易偏离。因为他们若在心中思量,不触血既无助于成圣,那么放纵的网罗便容易由此而生。

利未记 17

前往 利未记 17:10-14

利未记 17: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神在此不仅将凡因吃血而污秽自己的人定为死罪,更宣告祂必亲自向他们施行报应,即便他们逃脱了审判官的手;因为祂不仅向审判官规定他们应当行的事,也为自己保留了施行刑罚的职分。因为,我们若思想律法的用意,这又有何足惊奇的呢?虽然以人的死来偿还牲畜的血似乎不合比例,但我们仍须记得,这种教导方式 8 对一个粗野的民族是必要的,免得他们迅速堕入野蛮。然而,为免他们抱怨血再无可用之处,祂便提醒他们:既然血是为赎罪而赐下的,他们若不以这样大的恩福为足,便是极其忘恩负义了;何况这血既是他们平息神怒所当付的代价,如此使用它岂不远胜过充作食物?所以,他们若想把那本定要献于祭坛、为使神和好之用的血挪作寻常食物,摩西便是在间接责备他们的忘恩;因为神既取去他们吃血的权利,就留给他们一样更美的事物,这本该使他们心满意足。不过我们在别处 9 已经看过血以何种方式为灵魂赎罪,即以圣礼的方式;关于这一点必须留意:凡本属基督的,都是这样藉着转喻(metonomy)归给了表征与象征,然而其方式又使这类比既不空虚也非无效;因为列祖既在外在的献祭中领受基督,赎罪便真实地在其中显明了。在本段中,我也不把「寄居的」理解为一切因事务往来暂居其间的旅客,而是指那些已将自己献身于敬拜神的人;因为许多外邦人弃绝了他们的迷信而受了割礼,这样的人理当被明文置于律法的约束之下,否则若律法未提及他们,他们便会自行退去不肯遵守。因此必须简略提及这一点,免得我们以为外邦寄居者也被禁止吃血,其实他们连被野兽撕裂的肉也可以买来作食物。 10

然而,既然律法之前的列祖已经戒食血,而这禁令又与第一版律法或律法的礼仪敬拜无关,于此便有了这样的结果:使徒们废除礼仪律时,却不敢立即允准自由地吃血,免得这新奇不惯的事引起极大的绊倒。(使徒行传 15:20)故此,为免这等微末之事在众教会中酿成致死的分裂,他们便吩咐外邦人不可吃血;并加上理由说,那些素常诵读摩西著作的人,会因这项革新而受扰。然而正如我们从保罗那里所知, 11 这只是在短期内被遵守。不过这规条仍被一些人保留,甚至直到特土良(Tertullian)的时代,这并非没有迷信与错置的热心。

  1. 武加大译本(V.)亦作:“Non oderis fratrem tuum in corde tuo, sed publice argue eum,”(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当众责备他)等语。 

  2. 法文版作:“Les Theologiens de la Papaute.”(教皇制下的神学家们。)加尔文在别处也提到这条经院派的格言:“至于那个论据,即被规范之物必定低于规范本身,则一文不值。主并未以自爱为准则,仿佛爱他人是从属于自爱的;乃是因着人性的败坏,爱的情感通常停留在我们自己身上,故此祂指明这爱当向另一方向扩散——就是说,我们当以毫不逊色的敏捷、热忱与关切去善待邻舍,如同善待自己一样。”——《基督教要义》,卷二,第八章,第54节。“再者,摩西吩咐我们爱邻舍如同自己,并非有意把爱自己置于首位,好叫人先爱自己、然后才爱邻舍:索邦(Sorbonne)的诡辩士们惯于如此强辩,说规范必定先于其所规范之物。”——《福音书合参》(加尔文学会译本),卷三,第59页。 

  3. 法文版增补作:“Et pourtant il faut suppleer ou injure ou rancune;”——因此,必须补上“侮辱”或“怨恨”一词。 

  4. 参见利未记 3:17 的注释,第二卷第 335 页;不过他在那里又引证创世记 9:4。加尔文学会版,第一卷第 293 页。 

  5. 拉丁文作“Qui effuderit sanguinem hominis in homine;”(凡在人里面流人血的)。——加尔文该处注释。 

  6. 《利未记问题集》第 57 节第 2 段。“Illud appellatur anima, quod significat animam.”(那被称为魂的,乃是表征魂的东西。)——本笃会版 3 ,第 1 部分,第 516 页。 

  7. 拉丁文作 “Roberare”(使刚强)。钦定本旁注:“希伯来文作:要刚强。” 

  8. “Hanc paedagogiam.”(这训蒙之道。)——拉丁文。“Ceste doctrine puerile.”(这为孩童而设的教导。)——法文。 

  9. 参见出埃及记 12:21 的注释,见前卷一第 221 页。 

  10. 参看申命记 14:21 的注释,ante(前文)第二卷第 69 页。 

  11. 拉丁文本中此处并无相关引证,但法文本作:“comme il se peut recueillir par ce que Sainct Paul en escrit aux Corinthiens;”——正如从圣保罗写给哥林多人论此事的话所能推知的。加尔文在其《使徒行传注释》15:28 中说:“我们知道,一旦纷扰与争竞止息,保罗就废止了这条律例,因为他教导说没有什么是不洁的(罗马书 14:14),并且许可人吃各类食物,甚至连祭过偶像的也可以吃(哥林多前书 10:25)。”——加尔文《文集》协会版,第二卷第 79 页。特土良在《护教篇》第 9 章中如此说:“Erubescat error vester Christianis, qui ne animalium quidem sanguinem in epulis esculentas habemus, qui propterea quoque suffocatis et morticinis abstinemus, ne quo modo sanguine contaminemur, vel intra viscera sepulto.”(愿你们的谬妄在基督徒面前羞愧:我们连筵席上牲畜的血也不吃,因此也戒吃勒死的和自死的,免得我们以任何方式被血污染,即便那血是埋藏在内脏之中。)参见宾汉《教会古制》第 17 卷第 5 章第 20 节:“但另一方面,因为大公教会几乎直到圣奥古斯丁的时代,都遵守使徒给外邦归信者所定的规条而戒食血;故此按教会最古的法令,凡教牧人员皆有义务戒之,违者受降职之罚。此事从《使徒法规》、甘格拉会议、第二次奥尔良会议以及特鲁罗会议的教规中可以清楚看出。但因有人只视此为一时的禁令,所以从圣奥古斯丁那里可见,它在北非教会已无效力(《驳浮士德》第 32 卷第 13 章)。愿更多了解此事者,可查考库尔切勒乌斯(Curcellaeus),他曾就此题目写过一篇长篇论文。” 

Published 2026-08-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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