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诫
出埃及记 20
| <022012> EXODUS 20:12 | |
|---|---|
12.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 12. Honora patrem tuum et matrem tuam— ut prorogentur dies tui super terram quam Jehova Deus tuus dat tibi. |
| <050516> DEUTERONOMY 5:16 | |
|---|---|
16. 当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并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 16. Honora patrem tuum et matrem tuam, quemadmodum praecepit tibi Jehova, Deus tuus: ut prorogentur dies tui et ut bene sit tibi super terram quam Jehova Deus tuus dat tibi. |
我并非不知道,律法的两块法版通常是按另一种方式来划分的;1 因为那些把头两条诫命只算作一条的人,最终不得不把末一条肢解开来。于是,神禁止我们贪恋邻舍的妻子或房屋这一条,便被愚妄地分割成两部分,其实显而易见这里所论的只是一件事,正如我们从保罗的话中所看出的,他把它们当作一条诫命来引用。(罗马书 7:7。)然而此处无需长篇的讨论,因为事实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错误如何从另一个错误中滋生出来;因为,当他们不当地把第二诫隐藏在第一诫之下,因而未能得出正确的数目时,就被迫把那本是一条、不可分割的诫命分成两部分。奥古斯丁为他们把第一法版归纳为三条诫命所提出的理由是轻浮无谓的,即:为要使信徒学会在三位一体中敬拜神,从而在三个位格里敬拜独一的神。他们轻率地玩弄这类精微之说,就把神的律法暴露在不敬虔之人的讥笑之下。约瑟夫 2 固然正确地按恰当的次序列举了诫命本身,却不当地把五条诫命归于每一块法版;仿佛神所顾念的乃是算术,而非在为祂子民立定敬虔的准则之后,再分别教导他们爱心的本分。因为直到此处,正确事奉神的准则都已经颁下,即:第一法版包含了敬虔的总纲;如今律法要开始显明人当如何彼此相处,否则一块法版就够了,神也不会毫无目的地把祂的律法分开。但既然敬虔 3 与公义构成了引导我们生活的完全准则,就有必要区分这两部分,好使百姓明白律法的宗旨,这一点我们此后还要再论。出埃及记 20:12。 当孝敬父母。虽然爱心(作为「联络全德的」,歌罗西书 3:14)包含了第二法版的总纲,然而这种彼此相待的义务,并不妨碍父母或其他掌权者保有他们应有的地位。不,人类社会若不是儿女谦卑地顺服父母,若不是那些照神的定规被立在他人之上的人得着敬重的尊崇,就无法保持其完整。但由于儿女向父母所尽的敬重被算为一种敬虔,有些人便因此愚妄地把这条诫命列入第一法版。他们也无法从保罗那里得着支持——虽然保罗在归纳第二法版的总纲时(罗马书 13:9)并未列举这条诫命;因为他这样做是有意的,因为他在那里明确地教导人当顺服君王和官长的权柄。然而,基督在第二法版的诸诫命中列举了这一条,即儿女当孝敬父母,就为整个争论作了了结。(马太福音 19:19。)
此处特意提到母亲之名,免得她们的性别使她们被自己的男性子女所轻看。
如今且来确定「孝敬」(honor)一词的意义,不是就其文法上的含义而言(因为 כבד,cabad,无非是指向神、以及向掌权者致以当得的尊崇),乃是就其本质的意义而言。既然神断不愿祂的仆人仅仅遵行外在的礼节,那么毫无疑问,一切儿女凭着本性的理性本就当尽的、对父母的敬虔本分,都包含在此;而这些本分可归为三项,即:他们当以敬重看待父母;当顺服地遵从父母的命令,容让自己被父母管理;并当竭力偿还他们所亏欠父母的,从而由衷地将自己和自己的服事献给父母。既然如此,父亲之名既是神圣的,又是藉神特殊的美善转赐给人的,那么,羞辱父母便归结为羞辱神自己,人若藐视自己的父亲,就无不干犯了得罪神的罪(渎圣,sacrilegium)。倘若有人反驳说,有许多不敬虔、邪恶的父亲,儿女若不泯灭善恶之别就无法以尊崇待之,那么答复很简单:本性永恒的律法并不因人的罪而被推翻;因此,一个父亲无论何等不配得尊崇,只要(这尊崇)丝毫不减损神的判断,他既为父亲,就仍保有他对儿女的权利;因为若以任何借口开脱那些为神律法所定罪的罪,实在太过荒谬;不,滥用父亲之名来遮盖罪,乃是卑劣的亵渎。因此,在定父亲的恶行为罪时,一个真正敬虔的儿子必赞同神的律法;然而无论父亲是怎样的人,他仍要承认父亲是当受孝敬的,因为这是神所赐给他的父亲。
顺服随之而来,它同样被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保罗是这条诫命忠信的解释者,他吩咐「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父母」。(以弗所书 6:1;歌罗西书 3:20。)因此,孝敬包含了顺服;这样,凡摆脱父亲之轭、不容自己被父亲的权柄所管理的人,就当被称为藐视父亲;从别的经文也更清楚地看出,凡不顺服父母的,都算为藐视父母。然而,父亲的权柄是有限的,以致那万有关系所系于其上的神,理当既管辖父亲、也管辖儿女;因为父母管理儿女,只是在神至高的权柄之下。因此,保罗不单单劝勉儿女顺服父母,还加上「在主里」的限定;他藉此表明,若父亲吩咐任何不义之事,就当坦然拒绝顺服他。只要一个必死的人不是藉着邪恶地强求那不合法之事,来图谋夺去神的权利,那么过分的严厉、乖戾、甚至残忍,都当忍受。总之,律法叫儿女顺服父母,乃是以神的权利不受侵犯为限。这里以一个问题的形式产生了一个反对: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儿子身居官长之职,而父亲却是平民,如此儿子若不违背公共秩序,就无法尽他私人的本分。这一点很容易解决:万事都当以彼此的节制来调和,以致父亲一面顺服儿子的治理,4 一面却丝毫不被剥夺他应得的尊荣;而儿子虽在权位上高于父亲,仍当谦卑地敬重他的父亲。
孝敬的第三项是,儿女当照顾父母,在对父母的一切本分上都殷勤预备。这种敬虔,希腊人称为 ἀντιπελαργία,5 因为鹳鸟在父母年迈衰弱、精疲力竭时供养它们,因而成了我们感恩的教师。由此可见,那些或吝惜、或忽略去救济父母的贫乏、并帮补他们所需的人,其野蛮愈发显得卑鄙可憎。
如今,虽然父母之名本当凭其自身的甘美,足以吸引儿女乐意地顺服,然而还是加上了一个应许作为激励,好使他们更欢欣地奋起,去尽那所吩咐他们的孝敬。因此,保罗为要使儿女更甘心顺服父母,提醒我们说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以弗所书 6:2);因为虽然第二诫也附有一个应许,但那并非像我们所看到这一条这样是特别的应许。那向父母行事敬虔之儿女的日子必得长久这一赏赐,恰与遵守这诫命相称,因为神藉此在今生赐下祂恩眷的凭据,就是当我们向那些我们所亏欠之人心存感恩时;然而,那些藐视生养自己之父母的人,若大大延长他们的寿命,就断然不合公义。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既然这地上的生命充满如此多的挂虑、痛苦与患难,神怎能把它的延长算为一种福分呢?但既然一切挂虑都出于神的咒诅,显然它们乃是附带的;这样,若单就生命本身而论,它仍不失为神恩眷的凭据。此外,这一切众多的苦难,并不能毁掉生命的首要福分,即:人被造、被保守,是为着那有福的、不朽的盼望;因为神如今向他们彰显自己为父,好叫他们此后可以承受祂永远的基业。对这事的认识,如同一盏点亮的灯,使神的恩典在黑暗中照耀出来。由此可见,那些说「最好是不曾出生,其次是尽快被剪除」的人,6 并未尝到人生中最要紧之事;其实神宁可藉各样的苦难操练人,好叫人纵然如此,仍以按祂形像被造、并被算为祂的儿女为美。申命记里还加上了更清楚的解释,不但要他们活着,也要他们得福;这样,所应许他们的不只是长寿,还有别的附带之福。事实上,许多对父母忘恩、不慈的人,其生命的延长不过是一种刑罚,而他们不近人情之行的报应,则由他们的儿女和后裔偿还在他们身上。但既然长寿并非赐给一切向父母尽了孝敬本分的人,就必须记住:就属世的赏赐而言,断然没有立下一条永不失误的定律;然而,神虽然作为各异、赏罚不均,祂的应许却并未落空,因为那些在地上被剥夺了短暂福分的信徒,必有更美的补偿存留在天上。诚然,历世历代的经历都表明:神应许长寿给一切忠心向父母尽真敬虔本分的人,绝非徒然。然而,从已经陈明的原则可知,这条诫命所涵盖的,远超乎字面所显的;这一点我们可从以下稳妥的论证推出,即:否则神的律法便是不完全的,就不能在公义圣洁生活的完全准则上教导我们。
本性的意识本身就指示我们当顺服治理者。仆人若不顺服主人,人类社会就要彻底瓦解。因此,百姓甘愿顺服官长的命令、仆人顺服他们的主人,绝非公义7中最次要的部分;从而,这一点若在神的律法中被遗漏,就极其荒谬了。那么,在这条诫命中,正如在别的诫命中一样,神藉着提喻(synecdoche),在一条具体的规则之下涵盖了一个普遍的原则,即:合法的命令当从我们得着当有的敬重。至于并非一切事物都被明确表述出来,首先,简洁本身就足以说明缘由;此外,还须留意另一个理由,即:神有意在向一群粗鲁的百姓说话时使用朴实的语调,因为祂看出这样做是合宜的。倘若祂笼统地说一切在上的都当被顺服,那么既然骄傲是人人天生所有的,要使大多数人甘愿顺服少数人就不容易了。不,既然顺服本性上是叫人不悦的,许多人就会踢开它。因此,神提出一种具体的顺服,拒绝它便是极端的野蛮,好叫他们的凶暴逐渐被制伏,从而使人习惯于负轭。由此便引出了种种劝勉,就是百姓当「尊敬君王」;「凡人都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仆人当顺服自己的主人,就是那乖僻的、乖戾的也要顺服」。(箴言 24:21;彼得前书 2:13;罗马书 13:1;以弗所书 6:5;彼得前书 2:14、18。)
这条诫命的阐释
利未记 19
| <031903> LEVITICUS 19:3 | |
|---|---|
3. 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 | 3. Unusquisque patrem suum et matrem suam timeat. |
| <022115> EXODUS 21:15, 17 | |
|---|---|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5. Qui percusserit patrem suum aut matrem, morte moriatur. |
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 17. Qui maledixerit patri suo vel matri suae, morte moriatur. |
| <032009> LEVITICUS 20:9 | |
|---|---|
9.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 | 9. Qui maledixerit patri suo aut matri suae morte moriatur: qui patri suo et matri suae maledixit, sanguis ejus super eum. |
这条诫命如今藉着对违犯者宣告死刑而得着确立,然而并非要把一切在任何方面得罪父母的人都包括在内,却足以表明父母的权利是神圣的,非犯下最大的罪就不可侵犯。我们知道,弑亲者 8 作为一切人中最可憎的,从前被缝进皮袋里投入水中;但神更进一步,祂吩咐把一切向父母下毒手 9、或以辱骂之言相待的人都除灭。因为打不仅指杀死,也指任何暴力,即便未曾造成伤口。那么,若有人用拳头或棍棒打他的父亲或母亲,这种疯狂之举所受的刑罚就与杀人一样。而且,一个儿子竟毫不迟疑地攻击那生养自己之人,实在是可憎可怕的事;对如此卑污之罪若不加刑罚,就必立刻酿成残忍的野蛮。第二条律法所惩治的,不仅是对父母施加的暴力,也包括辱骂的言语,这类言语很快就发展为更粗鄙的侮辱和穷凶极恶的藐视。然而,若有人只是轻率地说漏了几句轻微的责骂之言,正如争吵中常有的那样,这样一时失检的鲁莽就不至受这严厉的刑罚:而 קלל,kalal——摩西所用的分词即由此而来——不仅指责骂,也指咒诅,以及轻看、藐视。因此,虽然并非每一句冒犯了当尊崇父母之敬重的侮辱都受死刑,然而神仍愿那要颠覆本性首要原则的不虔骄傲,被人深恶痛绝。但既然似乎有些苛刻——一句话,10 无论何等不配作孝顺儿子之口,竟成了死的缘由;这一反对便被神在利未记所加的话所回答,「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因为他咒骂了父母」:仿佛祂要杜绝人在减轻刑罚之严厉上可能擅自提出的任何托辞。
申命记 21
前往 申命记 21:18-21
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神先前在两处分句中所提及的,如今祂用一条普遍的律法加以涵盖,因为毫无疑问,「悖逆的儿女」乃是泛指一切对父母出言辱骂或加以侮辱的人。因为若不顺服父母就是死罪,那么打他们、殴击他们、以辱骂之言攻击他们,就更是死罪了。总之,摩西宣告:那些心性如此顽梗、难以驯服,以致弃绝父母权柄、藐视父母的人,是该死的。由此我们也可推知何为孝敬父母,因为刑罚只是针对违犯这诫命而宣告的。
因此,当律法把一切顽梗悖逆、抗拒父母管教的人交付死亡时,就可见他们已拒绝给父母当得的孝敬。然而,这里引入了一个调和律法严厉的绝妙办法,就是神要求此案须凭父母的见证来断定;并吩咐要公开审理,好使无人因私人的意愿而被定罪。按罗马法,父亲对儿女11拥有生杀的权柄,因为料想父亲不至于被如此丧失理智的残忍所裹挟,以致残酷对待自己的骨肉;但既然有时也会发现有些父亲无异于野兽,事例也向我们表明,许多人被仇恨或贪婪蒙蔽,连自己的儿女也不顾惜,那么罗马法这一让步就理当被弃绝。诚然,我承认那些想要惩罚儿女的人会召集自己的朋友来商议;但既然私宅的墙垣掩藏着许多丑恶之事,神所加于父母的约束就好得多了,因为祂不容许他们越过提出控告、作出见证的界限。因为,虽然祂要人相信他们的见证,然而当儿女被带到审判官面前时,无疑就有一场合法的审讯随之而来;所规定的程序乃是:父母当带来他们的儿子,在审判官面前控告他无可救药的顽梗。诚然,判决紧接着就附在其后;然而我们仍必须推知,审判官是在犯人被石头打死之前宣判的,否则他们坐在那里如同虚设,就太可笑了。因此,单单提到审讯,就意味着儿子在申辩中被听取,好使他若无罪就可洗脱罪名:因为,假设父母的乖戾是众所周知的;或父亲是受后母的挑唆而控告儿子;或发现了某种不义的怨恨;或父母在一时激愤中合谋要害死自己的儿子:因此,案件的申辩便隐含在「那时」这副词里,12 因为儿子不经听讯就被定罪,实在太过荒谬。尤其当他要被全体百姓用石头打死时,就必须先被定罪;正是基于这缘故,他被公开带出来,好让他得以申辩自己的案情。但虽然那些沉溺于别样恶行的人也被定罪,摩西却明确地提到贪食和好酒,为要表明:即便没有指控任何死罪,然而若儿子无法被父母纠正,放荡的败德也就足够了;因为显然,那些如此抛尽了顺服与羞耻、以致从父母的劝诫中毫无长进的人,已处于无可救药的境地。从本节末尾,我们可以看出刑罚有双重目的——使地脱去那在某种意义上玷污了它的罪,并使那违犯者之死成为对众人的鉴戒。
出埃及记 22
| <022228> EXODUS 22:28 | |
|---|---|
28.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 28. Diis non detrahes, et principi populi tui non maledices. |
| <052009> DEUTERONOMY 20:9 | |
|---|---|
9. 官长对百姓宣告完了,就当派军长率领他们。 | 9. Quum finem fecerint praefecti militares loquendi ad populum, constituent principes turmarum in capite populi. |
出埃及记 22:28。 不可毁谤神。这四处经文印证了我所说的,即:在第五诫中,藉着提喻(synecdoche),一切在上有权柄的都被包括在内。因为神的用意并非要增补这两块法版,仿佛后来祂心中又生出了某种更美更完全的念头;这样设想乃是有罪的。因此,祂满足于那一次立定的准则,尽管后来祂说得更加详明。但此处所赐的诸训诲,若不是第五诫的附加、因而是它的一部分,就会与律法毫无关联。
首先,祂吩咐我们当以敬重的心思念并谈论审判官及其他执掌官长之职的人:而且毫无疑问,按希伯来语惯常的措辞,祂把同一件事说了两遍;因此,同一批人既被称为「神」,又被称为「百姓的官长」。神的名——固然是以比喻的方式,却是极合乎情理地——被用在官长身上,因为神在他们身上,作为祂权柄的执事,刻下了祂荣耀的记号。因为,正如我们已看到当孝敬父母,是因神使他们与自己一同分享这名,照样,此处审判官也被赋予祂自己的尊严,好使百姓敬重他们,因为他们是神的代表,是祂的副手与代理。所以,那最可靠的解经者基督,在引用诗篇 82:6 的话「我曾说,你们是神,都是至高者的儿子」(约翰福音 10:34)时,如此解释它,即:「那些承受神话语的人被称为神」,这不是指向神一切儿女所发的普遍教训,而是指那特殊的治理之命。
这是对官长何等显著的高举:神不但把他们置于父母的地位,更以祂自己的名尊崇他们,摆在我们面前;由此也清楚可见,人顺服他们不仅当出于惧怕刑罚,「也当为良心的缘故」(罗马书 13:5),并当以敬重的心尊崇他们,免得神在他们身上被藐视。倘若有人反驳说,去称赞那些我们看见滥用权柄之人的恶行是不对的;答复很简单:虽然审判官即便不是最良善的也当被容忍,13 然而他们所被赋予的尊荣,并不是罪恶的遮盖。神也没有吩咐我们为他们的过失喝彩,而是要百姓宁可在无言的忧伤中为之哀叹,也不要以放纵悖逆的心掀起骚乱,从而颠覆政治的治理。
利未记 19
| <031932> LEVITICUS 19:32 | |
|---|---|
32. 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 | 32. Ante canitiem assurge, et honora faciem senis, metueque Deum tuum: ego Jehova. |
32. 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神教导我们:祂威严的些许火花在老年人身上闪耀,使他们接近于父母所受的尊崇。我无意从世俗作者中搜集关于当尊敬老人的引证;只要知道神在此所吩咐的乃是本性自身所指示的,这就足够了。这一点在雅典曾显明出来,14 当时一位老人来到剧场,在同城的公民中却找不到座位;但当他终于被斯巴达的使节以礼让座时(因为老年在拉刻代蒙人中大受敬重),四面便响起掌声;那时那拉刻代蒙人便喊道:「雅典人知道什么是对的,却不肯去行。」百姓这种普遍的共识确实表明:敬重、尊崇老人乃是铭刻在众人心中的一条本性之律。诚然,许多老人或因其轻浮、或因其淫荡、或因其懒惰,颠覆了自己的尊严;然而,纵使白发未必总是伴随着谦和的智慧,但按神的吩咐,年老本身仍是可敬的。
申命记 16
| <051618> DEUTERONOMY 16:18 | |
|---|---|
18. 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 | 18. Judices et praefectos constitues tibi intra omnes portas tuas quas Jehova Deus tuus dabit tibi per tribus tuas, qui judicent populum judicio justitiae, hoc est recto. |
18. 你要设立审判官和官长。我把这段经文列在第五诫的补充之中,因为,若神喜悦为治理百姓而设立审判官,那么他们的法令与谕令就当被顺服;如此,父母的权柄也延及他们。但为使百姓更乐意顺服审判官,神提醒他们说:否则人类就无法得保存。因此,公共的益处使官长的权柄变得可喜可悦,否则它本会是可憎的。但是,虽然并非人人都蒙准许拣选自己的审判官——因为神以这一特权尊荣了祂拣选的子民——祂在此仍笼统地推荐一种正规的治理,因为祂表明:除非合法的治理者有权柄施行公义,人类社会便无法维系。那么,无论官长是藉百姓的投票选立,还是以别的方式被立,让我们知道:他们乃是神所必需的执事,为要把众人约束在律法的轭下。我从申命记第七章所附加的后一段经文,也指向同一件事,即:即便在战争中也需要纪律,免得万事陷入混乱。如今,若神喜悦让某些在上的官长执掌指挥权,那么他们就必须被顺服;因为若可以毫无刑罚地藐视他们,设立治理者就成了可笑之事。因此,当神把军事指挥官立在百姓之上时,祂就在强调谦卑顺服的本分。
参见贝肯(Becon)《教理问答》第三部分(帕克协会版),第 60 页及以下(et seq)。另参布灵格(Bullinger)《十讲集》(帕克协会版)卷一,第 212 页;胡珀(Hooper)《早期著作》(帕克协会版),第 349-351 页;以及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二,第八章,第 12 节。这一错误似乎可追溯到奥古斯丁(《出埃及记问答》71,及《致雅努阿里乌斯书信》119),他并未略去第二诫,却把第一法版的诫命分为三条,以为其数目暗指三位一体。然而他在别处又自相矛盾(《新旧约问题》卷 1:7);而彼得·伦巴(Peter Lomb.)采纳了他这错误的划分,把第十诫分成两部分。(卷三,第 37 及 40 题。) ↩
参见《犹太古史》卷三,第五章,第 5 节。第 8 节又补充说:「他说了这话,就把两块法版指给他们看,上面刻着十条诫命,每块五条;那字乃是神的手所写的。」 ↩
「La piete que nous devons a Dieu, et l’equite que nous devons a nos prochains;」我们当向神所尽的敬虔,和我们当向邻舍所尽的公平。—— 法文本。 ↩
关于这一点,有一段令人欣悦的例证,许多人都会想到,记载在莫尔(More)所著《托马斯·莫尔爵士传》第六章第 5 节:——「如今,看见威斯敏斯特厅的两大厅堂,一间被儿子占用、另一间被父亲占用,实在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这是前所未闻、此后也再未听闻的:儿子作大法官,而父亲约翰·莫尔爵士作王座法庭最年长的法官之一,若非最年长者;因为他那时已近九十岁。是的,看见儿子每日在就自己的座位之先跪下求父亲祝福,这是何等令人感恩的景象,显出罕有的谦卑、堪为表率的顺服,以及甘心的敬虔。」 ↩
让我们思想外邦人所谓 ἀντιπελαργεῖν 的含义,即以一善报答另一善;尤其是养育并珍爱那些在你幼年时抚养、看顾你的人。外邦人中有一条流传下来的律法,堪称敬虔之师,其中规定儿女必须供养父母,否则就要被牢牢锁在监里。许多人漫不经心地忽略这律法,惟独鹳鸟在一切活物中最精确地遵守它。因为别的活物冷酷,几乎不认识、也不理会自己的父母,即便父母偶尔需要它们的帮助来养活自己;惟独鹳鸟在父母年迈时同样供养它们,当父母因衰弱不能飞时,还用自己的肩膀背负它们。—— 布灵格《第二个十讲》第五讲,帕克协会版,卷一,第 272 页。另参胡珀《早期著作》,帕克协会版,第 359 页。「要效法鹳鸟的天性,它在幼年时供养父母的暮年。」—— 普林尼(Plin.)《自然史》卷十,第 23 章。法文本把这句话如此作结:「et ainsi nous sont comme maistresses pour nous apprendre a recognoistre le bien que nous avons receu de ceux qui nous ont mis au monde et elevez;」如此,它们仿佛就是我们的师傅,教导我们报答那些把我们带到世上、养育我们之人的恩惠。 ↩
古人这句著名的格言见于西奥格尼斯(Theognis)的《哀歌》,约在主前 500 年,—— Πάντων μὲν μὴ φῦναι ἐπιχθονίοισιν άριστον, Mhd j ἐσιδεῖν aujgav ὀξέος ἠελίς. Φύντα d j o[pwv ώκιςα πύλας aji`>daw περῆσαι Καὶ κεϊσθαι πολλὴν γῆν ἐπαμησάμενον. —— 425-428 行。普鲁塔克在其《致阿波罗尼乌斯的慰藉》(Παραμυθητικὸς prov Απολλώνιον)中也引述了它,他与西塞罗都称之为西勒诺斯(Silenus)对弥达斯(Midas)的答语,——「Affertur etiam de Sileno fabella quaedam: qui cum a Mida captus esset, hoc ei muneris pro sua missione dedisse scribitur: docuisse regem, non nasci homini longe optimum esse; proximum autem, quamprimum mori.」(关于西勒诺斯还流传着一则小故事:据说他被弥达斯擒住后,为换取释放,赠给王这样一件礼物:教导王说,人最好是不曾出生;其次是尽快死去。)—— 《图斯库卢姆论辩》(Tusc. Quaest.)1:48。「Ex quo intelligi licet, non nasci longe optimum esse, nec in hos scopulos incidere vitae; proximum autem, si natus sis, quamprimum mori, et tanquam ex incendio effugere fortunae. Sileni quae fertur fabula, etc.」(由此可知,最好是不曾出生,不撞上人生的这些礁石;其次,若已出生,就当尽快死去,仿佛从火灾中逃脱命运。那流传的西勒诺斯之寓言,等等。)—— 《慰藉》(Consolatio)。拉克坦提乌斯(Lactantius)在《论虚假的智慧》(De falsa sapientia)第 19 节引用了后一段。「Hinc nata est inepta illa sententia, etc.」(那句荒谬的格言便由此而生,等等。) ↩
「Pars justiciae non postrema.」—— 拉丁文。「Une partie de la justice, qui nous devons tous garder;」我们众人都当遵守的公义的一部分。—— 法文本。 ↩
按罗马法,弑亲者被缝进一个皮袋里,与一只狗、一只公鸡、一条毒蛇和一只猴子同装,投入海中、或投入最近的河里。—— 参见 西塞罗《为罗斯基乌斯·阿默里努斯辩护》,2:25、26。 ↩
「Ceux qui auront outrage pere ou mere, soit de faict, soit de parole;」那些以行为或言语凌辱父亲或母亲的人。—— 法文本。 ↩
「Une injure verbale;」一种口头的侮辱。—— 法文本。 ↩
「在罗马人中,父亲拥有对儿女生杀的权柄。他不仅可以在儿女尚是婴孩时把他们抛弃,甚至当儿女长大成人后,他也可以把他们监禁、鞭打、捆绑送去乡间做工,若他们该当受罚,还可以随自己所喜悦的任何刑罚处死他们。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39;李维 2:41;8:7;狄奥尼修斯 8:79。」—— 亚当(Adam)《罗马古制》。 ↩
小品词 ו 有时具有这种意味,但在此处英王钦定本译作 and(「又」)。 ↩
「Encore qu’ils ne sont pas tels qu’ils devroyent;」纵使他们并非他们所当是的那样。—— 法文本。 ↩
西塞罗《论老年》18;以及瓦莱里乌斯·马克西穆斯(Val. Max.),卷 4:5。 ↩